单位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包含以下内容:安全生产管理组织 2 安全生产主管领导职责 3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5安全生产例会制度6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7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8危害作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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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 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 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各机楼(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 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 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五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二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二十四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五、电信线路

第二十五条 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第二十七条 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九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七、电 梯

第三十条 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条 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第三十二条 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第三十三条 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第三十四条 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第三十五条 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劳动部门安全认可的单位。

第三十六条 电梯管理单位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八、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三十七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三十八条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四十条 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九、检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四十一条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四十三条 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十、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四十七条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四十八条 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五十一条 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五十四条 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五十五条 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第五十六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五十七条 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加强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平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1.0计)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

第五十八条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九条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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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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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0-12-10
为规范本厂的正常生产秩序,确保所有产品按时、按质、按量交货,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所有员工入厂前必须仔细阅读厂部制定的各项制度,入厂工作后视为自然接受制度之规范,厂部将按照奖罚条例严格执行处罚措施。

二、员工入厂第一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满厂部和员工自愿建立劳务关系后转为正式员工,从第二个月起计算工龄。

三、严禁带闲杂人员进入生产区,按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否则引起的意外伤害,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四、全体员工必须爱护公共财产、设施,不得有盗窃行为。下班时必须关机、关灯、关风扇,记数。

五、生产现场的过道要保持畅通,在向下一道工序传递流程中,裁片或半成品上面必须有菲纸,按要求顺序摆放整齐,不得随意挪动、不乱发、不错号,不得在裁片、半成品和成品上坐、卧、踩、踏。

六、全体员工要按工艺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生产,不得擅自改动,如有造成废品、次品和需要返工的,必须向师傅补货和返修或向本厂负责人反映问题,不得延拖、藏匿和丢弃。

七、员工必须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全体员工无特殊情况必须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得无故旷工,有要事需请假者,必须经厂部负责人同意后才方可准假;在外面要请假者必须本人打电话给本厂负责人。

八、员工前一个月工资作为信誉保证金到年底结算,每个月月底发放工资。所有员工须做满3个月后方可辞工,符合辞工条件的须提前15天向厂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厂长同意方可离职,否则作自动离厂处理。每个月最大限度休假4天,休假未超4天发放全勤奖30元/月。工作时间满3个月,加15元/月工龄工资,满一年加30元/月工龄工资。

九、全体员工必须服从本厂负责人的工作安排,在等候安排时不得借机争吵影响他人工作,对生产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应及时向本厂负责人反映。

本厂实行奖勤罚懒,如能遵守本厂管理制度的员工年终有奖,本厂负责人实施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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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0-12-05
安全生产主管领导职责
为了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明确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 董事长(总经理)安全职责

1.1 对本企业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1.2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1.3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做到计划、财务、现场三统一。

1.4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5 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6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7 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审定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

1.8 建立健全安全组织和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充实安全专业人员,提高专业人员的素质,稳定安全专业队伍。

1.9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审核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重要安全技术问题。

1.10 组织全厂性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

1.11 坚持“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1.12 企业内实行的各级承包,以及与外单位的各项承包合同中,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指标、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职责等条款,并认真考核。

1.13 重视职工的劳动条件和企业的安全、工业卫生状况、重视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2 矿长安全职责

2.1 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物质文明建设同步提高。

2.2 矿长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章,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3 定期向员工报告安全生产现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险情和安全隐患,组织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大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决议,自觉接受员工监督。

2.4 制定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抓好新、改、扩建项目的配套工作,落实“三同时”措施,以保证新投产的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

2.5 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内设管理机构,做到人员落实、制度落实、经费落实。

2.6 按规定组织本单位的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德能教育和培训考核。开展劳动技能竞赛,造就一支作风严谨、训练有素、技术熟练的职工队伍。

2.7 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严格的奖惩机制,按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推动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2.8 树立开发资源与保护资源相统一的和谐发展观,坚持“谁开发、谁治理”的原则,做好水土流失治理工作。

2.9 对本矿区的磷矿资源及其它矿产资源实行有计划地保护性开发,杜绝采富弃贫、严重破坏矿床(体)行为,实现可持续发展。

3 副矿长安全职责

3.1 明确职责,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生产必管安全”的原则,协助矿长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

3.2 编制审查本单位年、季、月生产计划,掌握施工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各项作业规程,检查作业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3.3 每月组织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研究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制定解决存在问题的有效措施。

3.4 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开展法律、法规、规章学习及三级安全教育。

3.5 落实安全责任目标追究制,把好“三关”(新员工进矿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关;安全技术人员及特种工持证上岗关;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关)。

3.6 负责落实矿山灾害预防和处理措施,发现重大隐患及险情,及时准确地向矿长汇报,并做好预防事故发生的补救和抢救措施。

3.7 发生伤亡事故,立即赶赴现场,做好组织抢救、调查、上报工作。

3.8 认真总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对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执行情况组织考核、评比、奖惩兑现。

4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职责

4.1 负责按确立的安全方针,组织制定具体的目标。

4.2 负责组织公司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的企业自评。

4.3 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体系运行的情况。

4.4 与外部的联络工作。

4.5 负责协调、解决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运行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4.6 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

4.7 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及安全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4.8 坚持贯彻“五同时”原则,监督检查生产职能部门安全职责履行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生产中的失职和违章作业。

4.9 组织各职能部门对中段上报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

4.10 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重大生产事故隐患的整改。

4.11 负责对厂级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核。

4.12 组织制订审批安全教育计划,参加对干部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5 总工程师安全职责

5.1 在董事长(总经理)的领导下,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工作全面负责。

5.2 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方案及安全技术长远规划。

5.3 协助董事长(总经理)组织安全技术研究工作,负责解决疑难或重大安全技术问题,推广和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安全防护装置。

5.4 审批重大工艺处理、检修、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审查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5.5 审批特殊动火证,参加重大事故的技术分析工作。

5.6 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6 安全科安全职责

6.1 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和标准,协助矿长组织推动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和推广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和技术。

6.2 组织制订或修订、审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职工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并监督检查。

6.3 组织编制、汇总、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督促有关部门按期执行。

6.4 组织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的教育。协同人力资源科定期组织安全考核。

6.5 组织全矿性安全检查、执行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协助和督促检查隐患整改工作的完成情况并进行考核;

6.6 负责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参加安全装置的校验监督。

6.7 负责动火审批及其管理工作;

6.8 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新产品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6.9 协助工业卫生处做好职业病防治等工业卫生工作。

6.10 负责对安全目标所涉及的单位实施定期检查、监督和考核。

6.11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6.12 综合分析研究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及时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

6.13 负责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参加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工作。

6.14 制订长远发展规划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以及改善劳动条件的项目,负责制定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6.15 负责与本公司安全标准化有关的归口法律、法规文件的获取、确认,对公司安全标准化获取的法律、法规文件的使用进行管理。

6.16 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新入公司职工的公司级安全教育;组织管理归口特殊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取证工作;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和安全合格班组的考核。

6.17 组织制定公司级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的实施,组织制定公司级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的实施,并审核中段级应急救援预案。

6.18 负责危害因素辨识,特别是重大危险源辨识及控制。

6.19 负责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运行的组织协调、检查与考核工作。

6.20 负责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企业自评活动的实施。

6.21 负责组织安全标准化管理手册、管理制度与部分支持性文件的编写。

7 生技科安全职责

7.1组织编制或审查基建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使其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要求。

7.2 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要对承包施工的单位进行资格认定,并订立施工安全协议或有关条款。

7.3 组织对外来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和施工前的安全交底工作。

a) 季节特点组织开展现场安全检查,监督施工人员遵守安全技术规程和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

b) 参加采掘过程中发生的各类重大事故和调查和分析。

7.4 负责执行生产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规定,严格按照同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设计,设计的项目不留隐患。(凡是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矿企业和革新、挖潜改造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危害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不得削减)

7.5 负责所有设计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的编写。

7.6 负责对引进的新工艺、新设备进行安全可靠性审核。

7.7 负责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7.8 组织编制或修订归口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7.9 在进行生产技术的革新和挖潜改造时,要同时解决隐患,保证安全。

7.10 遇到生产中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危险紧急情况,先处理后报告,严禁违章指挥。

7.11 负责生产(工艺)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制定事故防范措施。

8 保卫科

8.1 负责企业内的剧毒品、爆炸品、起爆器材、放射性物品等的保卫和要害岗位、矿内交通、消防的管理工作。

8.2 经常进行防火宣传教育,负责专业和义务消防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防火检查和演习。

8.3 编制或修订企业的防火制度,并监督贯彻、执行。

8.4 参加矿山设计防火的审核验收工作。

8.5 负责消防器材的计划、配备和维护管理工作。

8.6 组织火灾的扑救;负责火灾事故、破坏事故和矿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9 财务科

9.1 根据《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做好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管理和使用。

9.2 凡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技术措施项目,未经安全技术部门同意,不得拨款。

9.3 要保证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清凉饮料及职业病防治费用的合理使用。

9.4 建立安全投入台帐,安全技术措施费用要单独立项,专款专用。

10 人力资源科

10.1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10.2负责员工安全技术培训的归口管理,及时组织新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下井;会同安全管理部组织对员工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考核工作,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定。

10.3负责制订全矿员工培训计划,组织主要负责人、中层干部、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和其他员工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把安全工作业绩纳入干部晋级和奖励的重要内容;把安全技术操作考试考核成绩列为员工定级、升级的重要内容。

10.4负责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会同安全部做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复审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对“四新”项目相关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10.5负责加班加点控制,保障员工合法休息时间和休假的权利;根据季节情况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定期检查各单位劳动力调配情况。

10.6负责员工的职业健康管理,组织员工(含人事代理人员)、社会用工、临时工、合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中与离岗时的身体健康检查;临时用工协议书中,载明安全管理条文。

10.7主持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因工伤致残人员按有关规定和政策进行妥善安排;对职业病患者和特种作业禁忌症人员调整适当工作;做好女工劳动保护工作。

10.8督促对各单位机动车驾驶人员进行安全行车教育;负责按规定组织各单位机动车驾驶人员的年审工作。

10.9参与死亡及以上重大安全事故伤亡员工及家属的善后处理,按政策做好死亡员工及家属的安抚工作。

10.10 负责对本单位接待人员进行入厂安全事项告知与安全教育。

11 工会

11.1 负责检查监督安全法律法规在本企业贯彻落实情况。

11.2 组织企业员工开展安全知识竞赛。

11.3 组织评选本企业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个人,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经验。

11.4 定期开展职工代表会,听取本企业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征求职工对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

12 班组长安全职责

12.1 组织班组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公司和中段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12.2 组织班组级安全教育、配合中段对新上岗位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

12.3 定期组织安全活动,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12.4 检查岗位工艺指标及各项安全制度执行情况。

12.5 搞好本工段安全生产准备工作,组织安全装置、设施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保证齐全完好。

12.6 严格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有权制止一切违章作业,监督检查本辖区非化工工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维护正常生产秩序。

12.7 发现隐患要及时解决,做好记录,不能解决的要及时上报领导,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发生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及时报告。

12.8 组织或参加一般事故的调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13 中段安全员安全职责

13.1 中段安全员在业务上受安全技术部门领导,并在中段主任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13.2 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参与拟定、修订中段安全技术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13.3 协助中段主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并督促实施。

13.4 制订中段安全活动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13.5 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协助中段主任搞好职工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和考核工作。

13.6 参与中段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和设备改造以及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工作。

13.7 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请领导处理。

13.8 负责中段安全装置、防护、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

13.9 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参与事故调查和分析。

13.10 中段工艺员、设备员、保管员等在中段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14 从业人员安全职责

14.1 参加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14.2 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完好。

14.3 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规程,遵守纪律,记录清晰、真实、整洁。

14.4 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

14.5 认真维护保养设备,发现缺陷及时消除、并做好记录,保持作业场所清洁。

14.6 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器材、消防器材。

14.7 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同时,及时向领导报告。

15 公司内部沟通

15.1 企业主要负责人通过召开经理办公会的形式就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运作过程出现的安全要求、安全目标及完成情况,以及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沟通。

15.2 各职能部门之间通过生产调度会、安全专题会等形式对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沟通,以保证体系有效运作。

15.3 对全厂员工安全意识的教育,可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企业报、黑板报、班前班后会等形式传递给各层次的员工,使他们知道公司的安全方针和安全目标、各种安全规章制度等,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达到全员参与的效果。

15.4 对于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殊问题、重大问题、突发性问题,各部门和人员要随时随地通报有关部门和人员,以便及时沟通并得到解决。

先给分,整套的资料都有...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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