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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薪休假是美国等福利性较好的国家在一些企业推行的由员工自愿申请、答应不拿薪水但保留职务的休假,是应对金融危机、缓解劳资矛盾和纠纷、增加就业机会的一种办法。
有关休假,我国法律上应区分三大类:
其一是国定假日,如元旦、春节等。这类假期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其二是法定假期,如年休假、探亲假、产假、工伤假、婚丧假等。这些假期的发生需要出现特定事由,并考虑职工意愿;
其三是其他假期,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规章制度等形式中,也体现在双方的实际行动中。对于“其他休假”的法律性质,目前并无明确法律规定。
但是,从《劳动法》的角度,用人单位负有提供劳动条件的义务,享有正确支配劳动力的权利;而职工相应的负有提供劳动力的义务,享有劳动报酬、体面劳动的权利。权利是可以放弃的,但义务必须履行,同时放弃权利并不代表可以不需要履行义务。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单方放假,法律性质上应定性为不要求劳动者提供劳动。此时,在不能与劳动者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必须履行持续性支付约定工资的义务,即“全薪休假”,否则将被视为违法。
而如果用人单位能够取得劳动者同意进行休假,这种“其他休假”可以定性为“劳动合同中止”,既中止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都处于静止状态,双方都可以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这不排除双方协商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因此企业遇到资金困难,如采取“无薪休假”,这其中将存在一定的违规成本,所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肯定劳动者的合同解除权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如果企业出现融资陷入困难、资金链濒临断裂等无法避免的情况,应当及时规避这种风险,积极寻求其他途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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