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能否用于购买金融资产或者长期股权投资?

如题所述

一、借款能否用于购买金融资产或者长期股权投资?


看你什么样的借款,是银行借款还是商业借款。若是银行借款的话,一般有相关的规定,来保证银行的资金安全,你仔细的看下你的借款合同,就会发现。商业借款的话,就看借款方要求的严不严了,一般不会管资金的使用方向的。但投资金融资产是有风险的,需要谨慎。

二、个人向公司借款的税收风险有哪些

企业借款给个人使用的现象时有发生。比如,企业借款给本企业员工用于购房、购车,还有的投资人个人从被投资企业借款用于其他非投资企业经营业务等,一般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核算和反映。一些企业对个人借款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不清楚,常常导致涉税风险。个人向本企业借款,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主要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借给本企业相关联个人的借款,在规定的时间内(年度终了后或超过一年)未归还,也未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分别按照对应的项目(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适用应注意以下几个风险点:一是纳税主体为与借款企业相关联的本企业的个人,包括投资者(自然人股东)、投资者家庭成员、企业其他人员;二是判定时限为纳税年度终了后或超过一年;三是是否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应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向被投资企业借款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向被投资企业借款的;任职、受雇的企业人员向任职、受雇企业借款的三类。也就是说,对企业的关联人员征税,非关联人员不征税。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企业员工向企业借款征税,只限于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员工个人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情形,除此之外的其他借款行为是否征税并无明确规定。换句话说,如果企业出借的资金未用于购买上述资产或财产所有权未登记到个人名下,不适用上述政策。实务中,对于年度终了未归还借款的时间节点问题,各地执行不一。有的按借款满一年(即12个月)计算,超过12个月不归还,就征个人所得税;有的则是以12月31日未归还界线,确定是否征税。为此,纳税人要把握好时间节点,按当地的具体规定执行。这里的关键是,年度终了后节点(12月31日)的合理界定。比如,个人12月30日从企业借款,12月31日未归还,只借了一天如果也要征收个人所得税,显然不合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对时限进行了明确,即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应征税。根据该规定,上述孙某2017年7月1日从投资企业取得借款,如果2018年6月30日前归还,则不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投资者借款是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还是用于其他方面,实务中颇有争议。一般来说,企业出借给个人资金未收取利息,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企业出借资金收取利息,为企业债权性投资,取得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属于企业经营行为。这样,企业出借给个人的借款,用于企业经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应收款与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有较大的区别,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比如,企业的资金是用于购原材料,则通过预付账款或应付账款核算;用于投资购买股票、股权,则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核算,企业投资后通过分红、转让形式取得收益,这些资金均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而其他应收款核算的是企业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的款项,并不必然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为此,借款是否用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需要在借款单中详细写明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业务,后续相关经营活动的凭据应与借款单所列用途相符;如果借款自用,或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则不应超过期限,否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借债入股合法吗?

也不禁止,但是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债权可以作为注册资本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因此,在我国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根据法律股东可作为出资的仅为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债权可以作为股东或发起人对公司的出资。但是,以债权作为出资确有其法理基础,并且债权转股权的现象在我国企业的重组中已屡见不鲜,中国已发布有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的规章。

二、债权出资登记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1、债权出资难以确认,并增加日后企业监管工作的难度。

对于出资人债权出资的实现途径,登记机关必须严格区分。但是,出资人是直接把对其他企业的债权转为对本企业的长期投资,还是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介机构来实现,还是企业内部自己协商按约定价格处理,登记机关对此存在难以确认的问题。如果涉及第三方,是否通知第三方?如果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介机构来操作,那么又将如何处理债权人、债务人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

在登记实践中,如果作为申请人的公司提供证据表明公司股东各方达成合意,并且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则登记机关可依据验资报告认为公司出资已经到位,给予办理设立登记。依据此理,申请人以债权出资并证明出资到位之后,登记机关也应准予登记。这样,公司营业执照上同样显示实收资本已到位。但如此一来,给该公司今后实施交易的对方带来风险的可能性也会增加,对工商机关的企业监管工作来说也会增加难度。

2、债权出资处理不妥,可能成为“赖账经济”的温床。

实行债权出资的本意,是帮助企业盘活债权或是从“呆账经济”走向信用经济,但如果债权出资机制不完善或工作不到位,反而有可能成为“赖账经济”的温床。一方面,债权出资容易使地方政府和企业产生某种债务豁免的期望,甚至助长企业的赖账行为;另一方面,有些银行为了降低不良资产的比率,获得更多的新增贷款额度,有意将一些较好的资产或回收希望较大的不良资产转成股权,而地方政府和企业也愿意促成此事。这就容易导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股东权益受损,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3、资本市场不够发达,中介机构行为不够规范,使债权出资的退出面临很大困难。实行债权出资,需要较为发达的资本市场和较为规范的中介机构支持。只有这样,用于出资的债权才能得到确切的鉴定,才能真实反映债权出资企业的真实价值。但我国目前的中介机构还有待完善。

同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出资行为具有阶段性特征。当条件成熟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必会将股权出售给其他战略投资者,或通过企业回购、推荐上市等途径,实施变现,回收资金。无论采取哪种债权出资退出方式,都离不开一个成熟的资本市场,而我国资本市场在这方面仍不够发达和规范。

债权转股这样的操作方法,其实只要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话应该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只不过,债权转股还有很多实际性的问题都缺乏法律制度的约束,如果当时不强制性的要求债务人还钱,而是直接把这笔债务变成了对公司的投资,这可能正好成了企业不还钱的借口。

四、借款能否用于购买金融资产或者长期股权投资

应该不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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