肢体残疾是指由于肢体残疾、畸形或神经损伤导致人体运动能力受限的一种状况。这些情况包括多种病因,如脑瘫(四肢、三肢、二肢或单肢瘫痪)、偏瘫、脊髓疾病、小儿麻痹后遗症、后天或先天性截肢、肢体发育不全、两下肢长度不等、脊柱畸形(驼背、侧弯、强直)以及严重的骨骼、关节和肌肉疾病等。
对肢体残疾的评价是通过评估在无辅助工具下进行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这些活动分为八项: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入厕和写字。每项能独立完成得1分,困难完成得0.5分,完全不能得0分。根据得分,肢体残疾被分为三个等级:
值得注意的是,评分标准中详细列举了每个级别的具体症状和对应得分,例如保留拇指和食指但不能推动其他手指,或仅保留足跟而失去足前部。此外,双下肢长度差值小于5cm、驼背小于70度和脊柱侧弯小于45度等也被视为轻度残疾的考量因素。
随着广大残疾人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和覆盖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与落实,残疾人证的功能与作用日益突出,第一代残疾人证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目前尚未办理残疾人证的申请人,一律申领第二代残疾人证;已经领取第一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将申请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2009年12月31日前第一代残疾人证换发第二代残疾人证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