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裁决一裁终局包括什么

如题所述

1.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以下劳动争议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法律有其他规定:
- 索要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诉求额度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 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2. 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适用:
- “劳动报酬”争议包括计时(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病假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报酬;
- “工伤医疗费”争议涉及与工伤或职业病治疗有关的费用,如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等;
- “经济补偿”争议包括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以及经济补偿;
- “赔偿金”争议包括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加付赔偿金以及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3. 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适用:
- “工作时间”争议包括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前燃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及非全日制用工工时制等工作时间;
- “休息休假”争议包括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带薪年休假以及其他休息休假,如病假、产假等;
- “社会保险”争议涉及社会保险待遇,如因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无法享受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以及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
4. 劳动仲裁不服上诉的开庭时间:
- 劳动争议实行一裁二审制,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在基层法院起诉,基层法院应在立案起三个月内结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
- 基层法院判决不服的,双方可向中院上诉,至此案件终审;
- 终局裁决的劳动仲裁裁决书上会对裁决类型做明确记载,未记载终局裁决的情况可能会导致程序上的问题。因此,在仲裁庭审中应提示适用终局裁决,以防程序瑕疵导致不必要的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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