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江苏频道讯 通讯员罗真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女儿随女方生活,并约定了女儿的生活费。由于当地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原定数额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女儿遂向法院提起起诉,要求父亲增加给付生活费。近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抚养费纠纷案,判决父亲每月向女儿增加给付生活费160元。
2006年9月26日,原告李某某之母张某与被告李某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约定李某某随张某生活直至李某某独立生活止,被告李某每月承担李某某的生活费100元,每半年给付一次。李某某的教育费及医疗费凭正式票据由李某、张某各半承担。今年7月,原、被告因增加抚养费问题发生矛盾,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的一部或全部。关于子女生活费的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原告仍在接受高中教育,根据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每月100元生活费已不足以满足原告现在的实际需要和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此原告有权请求被告增加给付抚养费,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
我国《婚姻法》第37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本案中,原告父母在协议离婚时,虽然对子女生活费已有约定,但该数额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人们生活成本不断提高,原定的抚养费显然难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此原告有权请求被告适当增加给付生活费。
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的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来源: 法制网——江苏频道
楼主 坚强点,自己要爱自己,你还没成年,要利用法律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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