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视同销售做账问题

在书上看见 若公司将产品发给职工应做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
原因是产品所有权已转移,应确认收入

但将产品捐赠出去的分录却是: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
为什么这次贷的是 库存商品 而不是 主营业务收入呢?商品捐赠出去,所有权不是也转移了吗?
另外将自产产品投资和分配应该贷收入类科目还是存货类科目啊?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8大视同销售行为,分别是:(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8)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二、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的三种视同销售销售行为分别为: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注;不含自然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以上各类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分别如下: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①视同买断方式,不涉及手续费的问题。若受托方未将商品售出,可以将商品退还给委托方,企业应在受托方销售货物并交回代销品清单时,开具专用发票给受托方。
在发出代销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②收取手续费方式,企业应在受托方交回代销产品清单时,为受托方开具专用发票,同时作分录处理。
在发出代销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
销售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销售代销货物;
①视同买断方式,若受托方未将商品售出,可以将商品退还给委托方,在销售货物时,为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
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受托代销商品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按合同协议支付给委托方款项时: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②收取手续费方式,将余款如数归还委托方,在销售货物时为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
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贷:受托代销商品
收到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将货款归还委托代销单位,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借:分支机构往来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将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6)将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应付股利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7)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9)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10)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企业内的);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1)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个人福利、集体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将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用于市场推广,交际应酬。
自产产品用于市场推广: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用于交际应酬:
借:管理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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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4-28
企业对外捐赠货物不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因此在会计上不作收入处理。
例:某家具公司将自己生产的一批产品(课桌)100套赠送给希望工程,市场价每套200 元,产品成本100元。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13400
  贷: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可以看出对外捐赠的货物:
  1. 会计上按成本转账。
  2. 增值税上则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3. 企业所得税在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进行纳税调整,确认视同销售收入20 000 元,视同销售成本10000 元。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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