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提供“广告服务”需要缴纳
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所以,所谓的“广告费”、“广告发布费”、“广告代理费”都属于“广告服务”范围,税率都是一样的,都应当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但是,对于“广告制作费”,如果仅仅是制作广告,但是没有发布,比如某企业为广告公司制作了灯箱,向广告公司收取费用,就不属于“广告服务”,而属于“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税率是不同的,不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