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处方管理办法》是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而制定的。接下来我们将从两个方面阐述处方管理的规定。

第一是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首先是处方的书写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3)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4)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5)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6)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7)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8)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9)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其次要讲处方的开具,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第二是处方的调剂管理规定,规定包括:(1)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工作;(2)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3)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4)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5)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6)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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