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如何补报?请细说 谢谢~

如题所述

  一、职业伤害包括由于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主要指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所造成的“工伤”以及生产过程中的有害因素所致的职业伤害(职业病)。
  (一)工伤任何工作岗位都存在着某种危险性,人的行为不当,生产设备设计不合理或没有适当的安全装置,都可能发生外伤事故。随着大生产程度的提高以及新技术的应用,职业伤害事故未见减少,而事故的严重度在不少国家却在增高。据国际劳工专家的统计,全世界每年发生的工伤事故达10万起以上,死伤2000多万人,其中死亡约15万人,占总死伤人数的7�5‰;有1�6亿多工人因作业场所危害而患病。上述的工伤,亦称“职业伤害”、“工作伤害”,各国的概念不尽相同。1921年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的公约中指出,“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为工伤”。第13次国际劳动统计会议认定,“雇佣事故指由雇佣引起或在雇佣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工业事故和上下班事故)。雇佣伤害指由雇佣事故导致的所有伤害和所有职业病。”在中国,工伤指在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伤亡事故。我国国家标准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中将“伤亡事故”定义为“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分为20大类,即:
  (1)物体打击:指落物、碰撞、人撞固定物体、运动物体撞人、互撞、撞击等,但不包括因爆炸而引起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包括受车辆的挤、压、撞和倾覆等的伤害;
  (3)机器工具伤害:包括绞、冲、碾、碰、割等;
  (4)起重伤害:指起重设备或操作过程中所引起的伤害;
  (5)触电;
  (6)淹溺;
  (7)灼烫;
  (8)火灾;
  (9)刺割:指机器工具伤害以外的刺割,如钉子扎脚、尖刀物划破等;
  (10)高处坠落:包括从架子上、屋顶上等坠落及从平地上坠入坑内等;
  (11)坍塌:包括建筑物、堆置物、土石方等;
  (12)冒顶片帮;
  (13)透水;
  (14)放炮;
  (15)火药爆炸:指生产、运输、贮藏过程中发生的爆炸;
  (16)瓦斯爆炸:包括煤粉爆炸;
  (17)锅炉和压力容器爆炸;
  (18)其他爆炸:包括化学物品的爆炸等;
  (19)中毒和窒息:煤气、油气、化工有害物质等;
  (20)其他伤害:如扭伤、跌伤、冻伤等。伤亡事故按严重程度可分类为:
  (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
  ①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②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二)职业病从广义上讲,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从事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而引起的所有疾病。但在法律上,职业病有一定的界限,通常是指国家根据生产力发展水平、经济状况、医疗水平等综合因素,由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的职业病即法定职业病。工伤保险范围内的职业病,指的是后者。我国《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87卫防字60号)中,将职业病定义为“职业病系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性危害因素主要包括:
  (1)化学性危害因素。化学性危害因素(主要包括各类生产性毒物及粉尘)可能引起职业中毒和职业病。
  (2)物理性危害因素。物理性危害因素包括不良的气象条件、电磁辐射、电离辐射、噪声及振动,这些危害因素可能造成职业病。
  (3)生物性危害因素。生物性危害因素主要指生产过程中那些使人致病的微生物或寄生虫。此外,由于劳动组织不合理,劳动时间过长或休息制度不合理;劳动强度过大或劳动安排与劳动者生理状态不适应;劳动者长时间处于某种不良体位、使用不合理工具或长时间重复某一单调动作;脑力劳动过度紧张或个别器官、系统过度紧张等,都可能造成有损于健康的影响。作业场所安全卫生设施不符合标准亦可产生某些职业危害因素,例如,作业场所设计得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如厂房过于狭小、工作地布局不合理等;缺乏必要的卫生技术设施,如缺乏防尘、防毒、防暑降温、防振等设备或设备不完善;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或个体防护用具存在缺陷等;工作场地通风照明等不符合工效学要求等,这些亦可能造成有损于劳动者健康的影响。

  二、职业伤害保障职业伤害保障(work�injury insurance programs),是对现代社会中人们可能遭遇的与职业相关的伤、病风险进行的综合性社会保障的制度。具体而言,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或在从事这种活动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所遭受的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几种情况造成的死亡、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的必要的物质补偿(包括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等)。工伤保险涵盖的内容,早在1948年的第48届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的公约中,就已将原来规定的只包括工业伤害事故扩大到涵盖职业病和上下班交通事故。“二战”以后,世界各国都进入了高速发展经济的时代,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化工、航天航空、深海作业以及核能等新能源、新材料的广泛应用与发展,现代社会产业的复杂性已远远超越了传统工业的范畴,因而,再也不能以传统的“工伤事故”属于“工业伤害事故”的视角来理解工伤和工伤保险了。此外,由于职业伤害对当事人的加害行为往往具有间接性和客观性;同时,由于科学技术在生产中的广泛运用,这种加害行为还会具有极大的复杂性,并且损害程度加深;再加上大量新能源的应用,加害风险还可能具有扩散性以及社会性。因此,在现代社会中,特别是工业化国家中,对由于“职业”原因而受到的伤害保障,大多称之为“职业伤害保障”,在绝大多数国家中,这一制度被纳入到社会保障制度中,同时都建立了职业伤害补偿——康复与救助——职业伤害事故预防三位一体的体系。职业伤害保障具有其鲜明的特征:
  1.职业伤害的发生与职业活动有必然联系不仅伤害事故、职业病的引发原因源于职业活动,伤害的认定因素之一也是职业活动。例如,工伤认定需要考虑职业活动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一般情况下指法定工作时间。认定时则进一步考虑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单位和人员综合计算的工时、特殊情况和紧急情况下法定延长工作的时间等特殊情况。工作场所考虑职工日常固定的工作场所、受用人单位派遣、分配到日常工作区域以外的其他工作场所及特殊和紧急情况下从事工作的场所。无论参考何种因素,其核心都是职业活动的内容。
  2.职业伤害保障是一个综合性的保障制度它包括职业伤害的预防、安全生产、工伤及职业病的预防机制、工伤保险、康复机制等各个方面。每一个机制在事前或事后发挥不同的功能,共同构成职业伤害保障制度。
  3.职业伤害保障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对工伤和职业病提供补偿是社会保障措施中历史最悠久的和范围最广泛的,大多数国家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之初首先采取的保障措施就是某种形式的职业伤害保障。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世界上有136个国家实行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等系列法律法规标志着中国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4.职业伤害保障功能的多样性1964年在第48届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的第121号文件《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公约》及《工伤事故津贴建议书》均指出,实施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为受雇人员发生不测事故时,提供医疗护理、现金津贴,进行职业康复;为残废者安排适当职业;采取措施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联邦德国的工伤保险工作除了赔偿外,还包括“通过立法努力提高安全性,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并在出现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后通过诸如急救等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尽量使受害人能重返原单位从事原工作”。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实行工伤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5.职业伤害保障的救济性职业伤害事故使受伤害人蒙受物质上的损失,其中包括医疗费用和为期或长或短的工资损失(如果本人还有兼职,则其收入损失更大);尤为重要的是,他们还会遭受到肉体与精神上的双重折磨,并可能延续很长一段时间。概括起来,这些后果包括《职业安全与卫生百科全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7年版,第1373页。以下几方面:
  (1)医药费、救护车费或其他交通费,住院费或家庭护理费,付给救护人的报酬及假肢费等。
  (2)缺勤期间的直接工资损失。
  (3)如果伤害妨碍受伤害人在事业或工作上的晋升,则会影响其未来的收入。
  (4)由事故造成的永久性苦恼;诸如肢体残缺、跛足、失明、丑陋的伤疤或毁容、智力衰退等,可能缩短寿命,并使受伤害人身心遭受折磨。受伤害者为调整生活必然要进一步增加支出。
  (5)如果家属为照料受伤害人而不得不放弃职业,则家庭收支不平衡,会造成经济困难。
  (6)家庭中其他人员焦虑不安,有害于他们的前途,尤其是儿童。职业伤害保险可使受伤害人得到现金补助和实物补助。这些补助虽无补于事故所造成的无形损失,但毕竟是弥补物质损失的重要组成部分。
  6.职业伤害保障具有风险向社会转移、由社会承担的功能如果把国民经济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考虑,就必须承认,所有社会成员之间是相互依赖的,个人事故的后果必将影响他人。这些影响对社会总的生活标准会有不良的作用,其中包括:《职业安全与卫生百科全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7年版,第1373页。
  (1)由事故造成的费用和损失将加到产品成本上,使产品价格升高。
  (2)由于事故对人和物质所产生的不良影响,使国民生产总值下降。其影响的大小随国家可利用的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而变化。
  (3)支付给事故受害者的赔偿费,提供安全防护措施所需款项都是额外的开支。第(3)项费用是社会的责任之一,因为社会必须保障其成员的健康和收入。社会通过社会保障来履行这些义务,而此项行政管理费用则由社会承担。上述种种费用,使数额可观的资本不能再用于生产性投资。当然,在预防性行动上的花费亦可产生正的经济效益,即减少事故总次数及其损失。此外,为确保人机可靠性而对机械和仪器制定较高的安全标准;为普遍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增强防护知识,举办参加工作前的人员的普及教育等,这些预防事故的努力往往也都是在企业生产费用之外进行的。保险赔偿费的标准和政府投入事故预防的财务受到多种原因的制约,而且事故总损失即防护费用和善后费用的总和,各经济活动部门的情况有所不同。在许多工业国中,善后费用估计为国民生产总值的1%—3%,事故预防费用较难估计,但至少等于善后费用的2倍。同上注。这里的预防费用,仅指最初的安全投入,似乎比善后费用多,但其产生的长远的经济效益却远远超过投入,即投入—产出比不仅具有经济意义,而且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和政治意义。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