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伙人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意外死亡的赔偿责任问题?

案情情况描述: A、B、C三人采用简单的书面合同形式,共同购买了一条船舶,从事运输经营工作,,利润共同分成。其中A及B由其儿子负责在船上进行经营工作,C自己在船上从事经营工作。由于不可预见因素,船舶发生事故,三方均无过错,船舶沉没,A的儿子身亡。
问:A能否向B、C要求索赔?若可以索赔额度多大?是否按照普通工伤事故索赔?
ps:网上搜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是1987年出具的批复,现在是否有新的法律文件处理类似问题。

人命关天,恳请专业人士能给予解答。谢谢。

这种案子我遇到过,最后那个合伙人给了对方两万抚恤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规定 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
合法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1987民他字第57号

颁布日期:19871010 实施日期:19871010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7)民监字7号关于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报告称:贾国仁、贾国满兄弟二人合伙经营汽车运输,雇司机开车,兄弟二人轮流领车运输。时值贾国满领车拉白灰,当其指挥倒车挂斗车时,由于雨后路滑,刹车后汽车仍向后滑动,贾国满被挤身亡。经查,司机对此事故没有责任。贾国满之妻苏文雅要求贾国仁给以经济补偿,承担她女儿的抚恤费用。一、二审法院判决由贾国仁按分成比例承担抚恤金1654元。
研究认为:贾国满在兄弟二人合伙经营的汽车运输活动中,不慎被车挤死,对这次事故的发生,贾国仁没有过错,不应负赔偿责任。但贾国满为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在经营运输活动中,不慎被车挤死,其兄作为合伙经营的受益人之一,给予死者家属适当的经济补偿,既合情理,也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至于具体补偿多少,请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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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2-28
这个好像国内没有法律规定进行经营活动合伙人死亡其他无过错合伙人要求赔偿的法条

有这方面的案例也是法官出于对死房的同情,让合伙人出于人道精神付出少量的金钱,毕竟人家后面也是由要支撑家庭的,死了人总要给人家家里有个交代,既然国家的保障措施没有跟上经济的发展只能从一些利害相关人那求得一些人道的救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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