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哪些权利?

如题所述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具体来说有以下方面:
(1) 行政管理权。它是指特别行政区有权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有关行政事务,包括特别行政区的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航运、民航、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动、社会服务等事项。
(2) 立法权。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有权依提基本法的规定,制定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3) 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法院浊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凡是在特别行政区内发生的任吋案件,以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为最高审级,该特别行政区冬审法院的判决即是最终判决。
(4) 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包括:特行政区有参加外交谈判、国际会议、国际组织的权力;特别行政区有签订国际协议的权力;特别行政区有与外国互设官方、半官方机构的权力;特别行政区有签发特区护照和旅行证件权力。
(5) 高度自治的其他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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