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斯条约规定欧洲议会的议席有多少

如题所述

《尼斯条约》是欧盟15国2000年12月在法国南部城市尼斯召开首脑会议时审议并通过的。根据规定,该条约必须在欧盟各成员国议会审议批准后方能生效,最后期限定在2002年12月31日。10月19日之前,欧盟成员国除爱尔兰外均已通过这一条约。根据爱尔兰法律,所有修改宪法的行动必需通过全民公决决定。2001年6月8日爱尔兰举行的第一次全民公决拒绝批准该约。
《尼斯条约》的主要内容包括欧盟内部机构改革、从2004年起陆续接纳12个中东欧国家为新成员国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欧盟扩大到27国后各成员国在欧盟的执行机构欧洲议会中占有的席位等。条约规定,暂定每个国家在欧洲议会中占有一个席位,德、法、英、意、西5大国不再多派1名委员;重新分配各国在部长理事会的表决票数,德、法、英、意掌握的票数增加到29票,西班牙27票,波兰加入后也将拥有27票,荷兰13票,爱尔兰和丹麦各7票。当成员国达到27个时,总票数将为345票;欧盟各国部长共同决定一项措施时实行有效多数表决制,其比例将由原来的71.2%上升到73.9%,即255票;必须得到一半成员国的同意才能通过一项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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