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合同规定工作不满一个月,第一周没有工资,这样的合同合法吗?

我签的试用期合同中有一条规定工作不 满一个月,第一周不计入工资范畴,这样的试用期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吗?

    合同规定试用期不满一个月是合法的。

    合同规定第一周没有工资是违法的,试用期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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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2-09
不合法。劳动者提供劳动,哪怕是一天,都应该支付劳动报酬。试用期的工资不低于正式工资的80%,同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0-01-26
严重不合法,已经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你可以要求公司补发全额工作期间的工资的!
第3个回答  2010-12-09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试用期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综上所述,如此签订的劳动合同该约定部分是不合法的,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4个回答  2010-12-09
不合法。记住,即使你仅仅工作了1小时,你也是应该获得报酬的。可以向当地仲裁部门提起申诉。不过就怕舆论不支持,那就没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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