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担当不碰硬履职不到位

不担当不碰硬履职不到位

“在岗不作为”问责情形包括:对中央、省市委重要部署,不积极贯彻执行,或选择性执行,未达到预期目标的;干事创业激情消退和自我要求不高,进取心不强,工作满足于一般化、过得去或长期落后,被上级通报批评的;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中,政策不落实、服务不到位,超出政策规定范畴乱承诺、乱许愿,或对已承诺的合理事项违约、有诺不践的;对下级请示报告未按规定及时研究、答复处理,贻误工作的;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告知而不告知,应当办理而不办理,导致群众上访或投诉的;不服从组织安排,不愿从事条件差、任务重、难度大的工作的;无正当理由未保持通讯畅通,开会迟到、早退、缺席,或在会场做与会议无关事情的;在市级机关部门绩效管理考核中,连续两年列所在考核组最后一名的;在市、区和省级经济开发区、专业园区绩效管理考核中,连续两年考核列最后一名等。
“履职不担当”问责情形包括:对存在的问题,不敢较真碰硬、设法解决问题,贻误工作的;当“老好人”,对直接管辖对象违纪违规的苗头性问题,不及时制止或查处,造成不良后果的;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置不力、畏难躲避、放任默许,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职责范围内群众反映强烈、上级明确指出的突出问题,不及时解决或措施不力,导致问题重复出现的等。
规定对“在岗不作为、履职不担当”问题,各级党政组织负有发现问题、调查核实、实施问责的主体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负有第一责任,纪检监察组织负有监督责任,党政班子其他成员负有“一岗双责”责任。综合运用检查督查、巡视巡察、作风评议、明察暗访及干部考核考察等方法,及时发现不作为、不担当问题线索。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及时关注媒体和网络曝光的涉及党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问题,从中收集不作为、不担当问题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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