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优先权的“六个月”期限应该如何计算

如题所述

六个月期限的起算点应区分以下情况予以确定:

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工程已实际竣工的,工程实际竣工之日为六个月的起算点;

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工程未实际竣工的,约定的竣工之日为六个月的起算点;

约定的竣工日期早于实际停工日期的,实际停工之日为六个月的起算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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