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新在哪

如题所述

1.预案编制

新《管理办法》新增了以下要求。
编制前工作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征求意见

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应急处置卡

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2.预案评审
哪些单位预案需要评审,在原《管理办法》规定的基础上有增有减。
新《管理办法》规定: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金属冶炼单位为新增,对原《管理办法》规定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均需要进行评审的一刀切做法进行了删减,细化。

即,可以简单概括为涉及安全方面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需要评审。
上述以外的单位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论证和评审的不同之处,论证由本单位相关部门及人员参与即可。
而评审,要求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参与,显然层次和要求更高。
另外,新《管理办法》删除了评审时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应参加的要求。

3.预案公布
原《管理办法》规定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新《管理办法》规定应急预案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另外,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不告知将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4.预案备案
明确何时备案
原《管理办法》针对单位完成预案发布后,何时对预案进行备案没有明确规定。
新《管理办法》规定单位在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申报备案提交材料的变化

在原有的基础上,提交的材料新增了“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提交材料中的《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改为了《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申请改为申报,一字之差,但传递出的信息是不同的。安全生产领域中的申请主要用于行政审批上,而此处用申报显然更为准确,也契合、突出了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中备案告知性的性质。
备案流程及办理时限的变化

原《管理办法》要求受理备案登记的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但未对办理时限提出明确的要求。
新《管理办法》取消了形式审查,改为材料核对,并明确了办理时限。

受理备案登记的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5.预案实施
新增定期评估制度
新《管理办法》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涉及前述需要评审的应急预案,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修订、重新备案的要求不同

满三年也可不修订,修订并不一定要重新备案。

原《管理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另外,涉及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预案要及时修订。上述两种情形的修订均应按照程序重新备案。

但原《管理办法》只针对预案未进行备案设置了行政处罚,而针对预案未及时修订并无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再加上关于预案备案,行政主管部门无动态监管的要求,所以形成了重视备案,而不关注三年之内,是否动态的及时修订,没有修订,也就不存在重新备案的情形。
因此,导致很多安全工作者形成了应急预案备案的有效期默认为三年的不恰当认识。
新《管理办法》指出涉及前述需要评审的应急预案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是否需要修订,由评估来决定。也就是说,应急预案三年也不一定要修订。

另外,符合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情形的应急预案应及时修订并归档。
但,无论是因何种情形发生的修订,只有在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才需要重新备案。

6.监督管理
新增“监督管理”章节,其中之一的条款要求如下(截图来自官网)

可见,新《管理办法》在监督管理方面的要求,体现了管理办法的新原则-动态管理。

但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文本出现了错误,这又是什么情况。

“安全按照”还是“完全按照”?
7.法律责任

一切缺少对应处罚条款的管理要求,都是纸老虎。

原《管理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但对于是否按规定编制、评审(论证)、演练、修订等并无相应的处罚措施。
新《管理办法》细化了涉及应急预案的行政处罚要求,关于处罚要求,必须详细研读,这可是执法处罚的依据,行政主管部门拿来当抓手看待的。
以下温馨提示,请勿撞枪口。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编制应急预案;
(二)未按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二)未按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
(三)未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
(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五)未按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
(六)未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
(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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