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交管局将几条公交线路牌广告使用权承包给甲公司,后市政府分工时,将公交站牌广告管理权划归新成立的城管局,甲公司原承包合同为五年,其投入资金在公交沿线车站所建广告灯箱仅用了两年,城管局就在未通知甲公司的情况下拆除这些站牌广告,又将其另行承包给乙公司。下列说法哪些符合信赖保护原则?()
A、因为站牌广告管理权限转移,城管局有权重新作出其他决定。
B、无论是原交管局还是现城管局都是政府职能部门,属于一体,现管理权限划归城管局应继续履行原合同。
C、如确有需要,撤销原合同,必须给甲公司合理的赔偿。
D、城管局未通知甲公司,即单方面拆掉原招牌,并将广告权承包给他人的行为无效,应该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并赔偿甲公司损失。
个人觉得C项也不能选,因为如果是确有需要撤销的,则行政主体不存在过错,也就无所谓赔偿,对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损失只能是给与补偿而非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