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下,购房时要求交纳配套设施费是否有法律依据?如果没有,现已交纳并已入住,该怎么办? 另:当时购房时交纳了配套设施费,房产商许诺已包括公共维修基金,但现在拿房产证时又要求交公共维修基金,并且不交不给房产证复印件(贷款买房),这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我们该如何维权? 谢谢
供水、供电、公共设施及设备配套建设等费用,均包含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中,不得在另行收取。针对这一收费,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开发商退还已缴纳的配套设施费。办理产权证是需要交纳维修基金的。
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合并部分收费项目,适当降低收费标准。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本规定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
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扩展资料: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应当公示以下收费:
(一)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二)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三)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