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的行政单位

如题所述

负责制订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方针、法规、规章、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性社会团体、涉外社会团体和省内组织的跨地、市社会团体的审批登记、管理;负责全省基金会的审批登记、日常管理和年度检查工作;负责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等各项工作;承担民政部委托的在粤全国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监督、年度检查工作;指导、监督各市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和社会组织重大案件的查处。
民间组织管理局下设综合处(加挂执法处牌子)、登记管理一处、登记管理二处。其主要职责分别为:
综合处(加挂执法处牌子):负责文秘、档案、机关事务工作;负责地方性社会组织管理法规的起草及法律的宣传教育;负责全省性社会组织的执法监察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管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粤活动,查处涉外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市、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开展执法监察工作。
登记管理一处;负责全省性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的筹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审批;负责全省性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的年度检查及日常管理;负责民政部委托的在粤全国性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监督和年检工作;负责本省涉外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民政部委托的涉外社会团体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市、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开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和涉外社会团体属地管理工作。
登记管理二处;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年度检查及日常管理;负责涉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民政部委托广东的在粤全国性基金会的日常登记工作;指导市、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业务工作。 广东老龄工作和机构建设已走过了19年历程,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一、 初始成立,老龄工作起步阶段(1983至1991年)
从1983年至1991年是广东省老龄工作的头8年。继1982年中国老龄问题委员会成立之后,1983年11月,经省政府批准,成立了广东省老龄问题委员会。这是广东省成立的第一个协调解决老龄工作问题的机构。1986年3月,广东省召开了第一次全省老龄工作会议,会上提出了"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五个老有"方针,明确了老龄委的性质和任务。它的性质是在党委、政府直接领导下的一个工作实体,是党委和政府统管老龄工作的综合办事机构;它的任务是对有关老龄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统筹规划,综合治理,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经过努力,到1987年,全省绝大多数地级市都成立了老龄委并积极开展工作。
二、步入正轨,走上制度化、法制化阶段(1991至1999年)
1991年到1999年,这是广东老龄工作的第二个8年,相对第一个8年,老龄工作跃上了一个新的台阶。老龄工作步入正轨一个最鲜明的标志是《广东省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于1991年1月10日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条例》的颁布,不仅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也从法律上确定了老龄工作的地位和任务。随着广东老龄化形势的不断发展,1995年10月省机构编委会下发文件,将省老龄问题委员会更名为省老龄委员会,去掉"问题"两字,表明不仅要研究老龄问题,更要做好老龄工作。文件明确省老龄委员会为省政府的老龄工作议事协调机构,核定办公室人员编制15名,办公经费得到保障。从此开始,省老龄委主任由省政府一名副省长担任。各市及大多数县、区(市)也参照省里模式进行改组,老龄工作逐渐走上正轨,上情能下达,下情能上报,政令能畅通。1996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广东老龄工作进入了一个新时期,1997年省政府下发通知(粤府函[1997]126号),明确省老龄委员会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法机构,确立了省老龄委的执法地位,加强了省老龄委的工作力度。各市纷纷效仿,广东老龄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的阶段。
三、工作"三个转变",发挥"三个作用",走向正规化阶段(1999年至今)
1999年至今虽只有短短3年时间,但广东老龄工作却发生了巨大变化。1999年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成立,并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任老工委主任。2000年8月,全国老龄工作会议召开,会上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2000年6月16日经省政府批准成立广东省老龄工作委员会,明确省老工委是省政府主管老龄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并赋予主要工作职责:1、研究制定全省老龄事业发展战略及重大政策,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2、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做好维护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工作;3、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加强对老龄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推动开展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4、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市的老龄工作;5、承办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和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老龄工作职能划入民政部门,省老工委主任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一位副秘书长担任,省老工委办公室主任由民政厅厅长兼任,机构理顺,人员落实。同年11月,召开了全省老龄工作会议,传达了全国老龄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全省老龄工作,还下发了《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通知》(粤发[2000]18号)。《通知》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把老龄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地要建立健全老龄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并在民政部门建立适应老龄工作需要的办事机构,提供必需的工作经费。各级民政部门在机构改革中积极配合,主动争取,截止2002年1月底,全省各地级市老工委办公室全部纳入了民政部门管理,广东老龄工作机构顺、人心稳、政令通,工作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省老工办按照全国老工办要求,切实实行工作思路、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的"三个转变",充分发挥好"三个作用",即参谋助手作用、综合协调作用、督促检查作用。省老工委一成立即改变思路,重点抓了《广东省老龄事业发?quot;十五"计划纲要》的起草和省直各涉老部门制定实施《老年法》若干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及落实情况。2001年12月,《广东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正式出台,为老龄事业描绘出美好蓝图,也为老龄工作开辟出广阔前景。到2002年1月底,已有6个涉老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出台,为实施《老年法》提供了政策支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支持老龄工作,2001年3 月专门划拨固定办公用房600平方米,财政拨专款装修,使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第一次有了固定的办公场所。省老龄工作委员会从形式到内容已全面走向工作正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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