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2日,某保险公司承保“海湾”轮,险别为沿海内河船舶一切险,保险金额为200万元,

2012年10月22日,某保险公司承保“海湾”轮,险别为沿海内河船舶一切险,保险金额为200万元,附加最高限额为 200万元的油污责任险。被保险人及该轮经营人均为某运输公司。2012年11月15日,停在“海湾”轮附近的“海湾2”轮发生爆炸起火,致使“海湾”轮起火爆炸,船舶毁损。“海湾2”轮登记的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均为某化工公司。在保险船舶索赔过程中,该运输公司出具了一份其与某化工公司签订的船舶租赁协议,约定2011年7月1日,化工公司将“海湾2”轮光船租赁给了运输公司,并约定由运输公司承担“海湾2”轮租赁期间的所有责任。该份协议没有在海事局登记,由此造成了肇事船舶“海湾2”轮登记的经营人与实际经营人不一致的情况,保险公司对此进行了取证,法院予以确认。2003年1月12日,保险公司赔付被保险人运输公司1966583元。
本案进入追偿阶段后,出现了三种观点:观点一认为,化工公司是“海湾2”轮登记的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保险公司应该向肇事船舶“海湾2”轮的船东某化工公司追偿;
观点二认为,化工公司将“海湾2”轮光船租赁给了某运输公司,运输公司是肇事船舶的实际管理经营者,且根据约定由运输公司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应该对“海湾2”轮的实际经营人某运输公司追偿;
观点三认为,“海湾2”轮和“海湾”轮的经营人都是某运输公司,运输公司不能对自己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运输公司和化工公司之间的纠纷可以根据光船租赁合同解决,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不能对运输公司和化工公司追偿。
请问:保险公司能否进行追偿,如有权追偿应向哪个公司追偿?

船舶不是一般的物品,他是拟人化的物,在对涉船诉讼中,由于船舶背后的关系人一般都非常复,如果涉船诉讼都按普通民法的思路,试图寻找其真正的利害关系人或所有权人,就会有许多麻烦。
本案“海湾2”的关系人复杂程度远不如涉外船舶的复杂,在涉外船船舶案件中,会有租船人、管理人、经营人、船东、抵押权人、等等,如果都这样找关系人,诉讼的第一关就困难重重,所以,对船舶的诉讼可以不涉及人,可以直接对船诉讼。所以,在很多海商海事案件中,抬头直接写"XX船及有关利益人“,所以不必在乎他的实际船东、租赁情况。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对“海湾2”直接起诉、扣船,其直接的利害关系人就会跳出来的。
另外,具体到本案,本案提到的光租协议,是无效的,船舶的光租必需经过登记的,没有登记不能对抗第三方,所以作为保险公司,完全可以认为本船没有光租,可以直接起诉“海湾2”轮船舶证书上的实际船舶所有权人。
这些问题对海事诉讼都是常识,希望你们使用专业的海事律师,一般的民事律师无法理解这些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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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12-31
追问一下上面的最佳答案,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不是指在物权上的对抗吗,难道是指所有的第三人?
第2个回答  2014-12-01
这是骗保行为,两个一起起诉,合谋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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