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局受审土地纠纷的案件得具备哪些条件

如题所述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
(一)土地侵权案件;
(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三)土地违法案件;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五)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
1.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当事人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处理,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先进行调解;
3.调解无效的,由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4.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在人民政府行政处理阶段,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程序为:申请、受理、调查、调节和处理。
a.申请是当事人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要求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书面申请,是案件受理的前提;
b.受理是土地管理部门对深情地接受和立案,是处理程序程序的开始;
c.调查是查清案件事实的过程,是审理案件的重要阶段;调查的目的就是弄清案件事实,调查中证据的取得:1)当事人提供,你可以提供个人证据有:原始土地租赁合同不光是你签字的,还要有村里签字或者盖章的,原始土地租赁费收据,其它的证人证据。
d.调解是自愿基础上的协商,是处理中的毕竟环节;
e.处理是为了解决土地权属争议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对案件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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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9-28
自己有没有被批准以及自己是否做了违法的事自己应该清楚,无论是没有批准还是违法导致可以取消使用权,继续使用就是违规违法使用,政府可以依法处理,是纠纷的可能性很小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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