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节假日

如题所述

法定节假日是指由国家法律、法规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也是劳动者休息时间的一种。

全体公民放假节日为11天,另有部分公民放假节日及少数民族的节日。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如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劳动报酬,则劳动者可在单位拒绝支付后至劳动关系结束满一年前申请劳动仲裁。

但是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外的假期工作的,适用休息日规定,用人单位可选择补休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法定节假日包含全体公民放假节日:新年(1月1日)、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清明节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5月1日)、端午节(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共11天,部分公民放假节日:妇女节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14周岁以上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14周岁以下儿童放假1天、建军节现役军人放假半天,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地方政府按照少数民族习惯按规定放假,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休息日即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我国职工的休息时间标准为工作5天、休息2天,企业和不能实行国家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选择补休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休息日即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带薪年休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单位不予发放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普通仲裁时效限制,而可以延长至“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因此,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属于劳动报酬,而非福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因此,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诉讼时效是自工资产生后开始,劳动关系终止满一年前结束。

2014年10月20日,覃某由某劳务公司派遣至某校做从事门房保安工作,2020年学校搬家,覃某于2020年8月30日离职。谭某要求二单位支付2014年11月至2020年8月国家法定节假日3倍的加班工资,按月工资1380元计算,共计11340元;支付2014年11月至2020年8月周六、周日2倍的加班工资,共计69300元。因索要加班工资争议,覃某提出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没有支持覃某的仲裁请求,覃某后诉至法院。劳务公司辩称,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2月29日终止,2020年3月1日起因原告享受退休待遇,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享受加班工资待遇。学校辩称,1、我方不存在需要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形;2、即使需要支付加班工资,也不能照其提出的两倍、三倍进行计算,因为原告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其工作的时间,我方是根据合同的约定考虑了工作性质进而确定原告的工资;3、原告的诉请也超过了法律规定1年的时效。

判决说理

1、劳动关系。2014年10月20日至2020年2月29日覃某与劳务公司构成劳动关系,并依约向学校提供劳务。2020年2月29日覃某年满60岁。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2020年3月1日以后原告仍在学校工作,其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关系部分,即使覃某存在加班事实,亦只能获得相应的同等报酬而不是加班费,对原告主张的2020年3月1日之后的加班费不予支持。

2、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因双方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14年10月20日至2020年2月29日,原告提出仲裁申请并未超过仲裁的时效期间。

3、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考虑到双方均认可门房保安岗有三人轮岗,的确存在法定节假日值班的情况,在原、被告双方均无法明确每天具体的值班安排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值班人数、值班时间依法予以酌定。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核算,2014年10月20日至2020年2月29日法定节假日共59天,则被告应支付法定节假日工资差额7486.9元(1380元/月÷21.75×5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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