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

如题所述

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说明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在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组成的我国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根本大法,我国其他法律条例都是由宪法中衍生出来的,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没有宪法就没有其他法。宪法与法律相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在宪法之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制定法律的效力等级最高。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
因此,严格地说,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立法权,其他机关的立法权都是派生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是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依据。因此,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与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因此在生活中个人也要牢记宪法方针原则,做到知法爱法守法,不做违反宪法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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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8-14
我国《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2个回答  2022-06-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有关民族工作的规定有哪些?

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宪法》序言第七和第十自然段增加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内容。这是“中华民族”首次写入我国《宪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中华民族”入宪为巩固和发展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提供了有力的法理基础,有助于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有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同时,“和谐”作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特征也被写入《宪法》,将2005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以来形成广泛共识的关于社会主义和谐民族关系的理念,上升到了宪法高度。这一修改与“中华民族”写入《宪法》相得益彰,对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发展、强大具有重大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分别于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颁布了4部《宪法》。其中,1975年和1978年的两部《宪法》为特殊时期制定,颁布施行时间较短。1982年《宪法》为现行宪法,并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进行过修订。各部《宪法》中有关民族、民族工作的内容都占据了重要篇幅。每一部《宪法》都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都有使用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每一部《宪法》条目不论内容多少,都设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一节。

01

《宪法》明确了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

的基本国情

《宪法》序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02

《宪法》明确了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和义务

《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等条目对少数民族政治参与权作出了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03

《宪法》确立了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的目标

2018年《宪法》修正案在序言中增改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内容。《宪法》第四条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同时,《宪法》确立通过民族区域自治保障民族团结。《宪法》的第六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共计十一条,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组成、领导人员的配置、职权范围等,并且规定:“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来源:国家民委研究室编《新时代民族理论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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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马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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