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金专用离职证明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先生/女士/小姐(身份证号为 )自xx年01月01日入职我公司担任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助理职务,至2xx年xx月xx日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在职期间无不良表现,经协商一致,已办理离职手续。 因未签订相关保密协议,遵从择业自由。

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加盖公章)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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