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优化商业网点布局,服务生产经营,方便居民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商业网点,是指依法从事商品流通,为生产、经营和生活服务的商业经营场所。第三条 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功能完善、业态优化、便民利民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商业网点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综合协调机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商业网点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业网点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的统筹、指导和协调,并做好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商业网点专项规划的编制,并负责商业网点建设项目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业网点房屋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统计、城市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房地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人民防空、供销、邮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商业网点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商业网点利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采取线下体验、网订店送、网上会展等多种形式,在营销、支付、售后服务等方面,实现线下与线上交易、有形与无形市场融合发展。第二章 商业网点规划第七条 市、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商业网点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八条 编制商业网点专项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改革发展要求,与全市产业发展目标、功能分区、交通体系、文化景观相协调;

  (二)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分布、服务半径、消费升级、环境保护等因素,加强商业网点分类引导,推进商业网点的标准化、均衡化建设;

  (三)结合商业发展新模式、新技术,调整提升传统业态,培育发展新型业态,推动商业转型升级,满足社会多样化、个性化的消费新需求;

  (四)合理利用现有建筑物,推动商业网点与历史、民俗、产业等相关的文化资源有机融合;

  (五)明确规划期内商业网点的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发展重点、区域布局、行业结构、配套设施和实施措施,重点规划建设城市商业中心、区域(片区)商业中心、社区商业中心、特色商业街区、商品交易市场、农副产品市场等。第九条 商业网点专项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第十条 商业网点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落实商业网点专项规划内容,明确商业网点用地性质、用地范围、空间布局等。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商业网点专项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充分论证后,按原审批程序办理。第十二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商业网点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修改、补充和完善商业网点专项规划的依据。第三章 商业网点建设第十三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商业网点专项规划,会同本级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商业网点建设项目库,编制年度重点建设计划,定期发布商业网点建设指导目录。第十四条 商业网点建设资金可以采取企业自筹、政府投资、引进外资或者其他途径筹措。第十五条 为保障民生需要重点发展的商业网点,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在规划用地、项目审批、资金扶持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第十六条 对农副产品市场等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益性商业网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项目投资、产权回购、财政补助等方式参与建设。已建成居住区公益性商业网点配套不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调整、购买、租赁等方式逐步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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