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0-10-23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然而。1993年11月3日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这两个时期的立法2001年的明确指出是高中及以下学历。
93年的对在校就读这个范围就相对大一些。但即使研究生博士后也算上学期间。还是不严谨的。
个人觉得应该要加上大学的。毕竟有独立生活的能力首先必须要有份工作。而找工作最基本的是要大学毕业。而且现在大学是几乎人都能上大学。如果大学毕业再想深造和家人沟通资助就资助。不资助也不能强求了。
大学生只是要求学费和生活费还是可以的。要是再满足私欲奢侈的消费那就不应该了。
到了法院也是要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的吧。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