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以下情况者,需做进一步检查
若发音异常,应进一步检查声带。
若心律异常、心脏杂音明显,应再做心电图、心脏彩超等相关检查。
若肝、脾肿大或腹部有肿块,应做腹部B超或CT等相关检查。
若血糖、肝功能异常,应做进一步检查。
申请幼儿园、特殊教育或相关专业教师资格人员,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后两项指妇科)检查项目;对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增加胸片检查项目。
2、有以下情况者,体检不合格
有下列病史之一者:
恶性肿瘤,尿毒症,精神病,毒品、药物滥用、精神活性物质依赖,
癫痫等严重神经系统疾病。
有下列疾病之一且未治愈者:结核病、支气管扩张、
哮喘、严重皮肤病、各种肝炎伴肝功异常者。
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心肌疾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
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各种结缔组织疾病。
淋病、梅毒、非淋菌性尿道炎、
尖锐湿疣及其他
性传播疾病未愈者。AIDS及其病毒携带者。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伴严重肺功能障碍;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血压:收缩压≥140mmHg,
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色盲、色弱(申请幼儿园、特殊教育或相关专业教师资格者)。
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者。
两耳听力均低于3米或一耳听力低于5米、另一耳全聋。
严重畸形及运动系统疾病: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动;上肢(特别是右手)残缺影响板书写字者;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肌力三级,显著胸廓畸形;慢性骨髓炎等。
严重的口吃、声音嘶哑,口腔有生理性缺陷及耳、鼻、喉疾病而影响教学工作的。
面部畸形或在暴露部位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
血管瘤或白癜风、痣或纹身等。
未纳入体检标准的其他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