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什么条件才能享受低保

保定市什么条件才能享受低保

  您好!我知道一些--
  第一条 城镇低保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城镇居民,主要以货币补助形式,保障其达到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行政行为。
  第二条 城镇低保制度实行以差额救助为主体,辅之以政策扶持、社会互助的配套措施。
  第三条 实施城镇低保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二)属地管理原则;(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城镇低保范围及低保待遇
  第四条 凡城镇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依法应当享有农村责任田承包经营权或依法应当享有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的除外)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均低于当地城镇低保标准的,不论年龄、职业、健康状况、住所、所在单位性质如何,都应纳入当地城镇低保范围。
  第五条 全额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人员包括:(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的居民,或者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但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居民;(二)父母双亡且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孤儿。
  第六条 差额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人员包括:(一)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二)在职人员领取最低工资、下岗人员领取基本生活费、离退休人员领取离退休金、遗属领取生活困难补助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三)因所在企业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的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未能足额领到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四)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企业已经停产多年,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五)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第七条 对于收入不易核实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城镇低保待遇:(一)拥有并使用汽车、摩托车、手机、空调、计算机等高档消费品和饲养宠物的;(二)有各种高值收藏、购买股票或其他投资行为的;(三)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借读、择校就读的;(四)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三次拒绝就业介绍或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五)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三次拒绝就业介绍的,从最后一次介绍就业之日起,两个月之后,取消其低保待遇;(六)存款数量无法明确或隐形收入无法核定,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经街道或社区评议委员会表决不应纳入的;(七)购买、兴建超标准住房(一般为当地人均住房面积3倍以上)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八)兴建、购买非生活用房的;(九)在申请和享受低保待遇期间购买高档电器或装饰物的;(十)在申请和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成员配戴金、银贵重首饰或购买名牌服装的;(十一)有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馈赠、礼金支出的;(十二)其他不能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

  保定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根据《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农村低保标准
  (一)农村低保标准,根据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等情况确定。
  (二)农村低保标准由市、县(市)民政局会同财政、农业、统计、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研究拟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价指数的变动情况,对本地农村低保标准作适时调整。
  二、关于农村低保范围
  (一)享受农村低保的范围
  凡具有当地户口的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居民均属保障范围。
  1、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的居民;
  2、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但这些人均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居民;
  3、父母双亡且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孤儿;
  4、孤老烈军属等特殊优抚对象困难户;
  5、独立立户的无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以及其它特殊生活困难人员。
  6、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患重大疾病及意外事故造成贫困,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
  7、其他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

  。。。希望您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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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6-27
我知道一些--
第一条 城镇低保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城镇居民,主要以货币补助形式,保障其达到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行政行为。
第二条 城镇低保制度实行以差额救助为主体,辅之以政策扶持、社会互助的配套措施。
第三条 实施城镇低保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二)属地管理原则;(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城镇低保范围及低保待遇
第四条 凡城镇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依法应当享有农村责任田承包经营权或依法应当享有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的除外)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均低于当地城镇低保标准的,不论年龄、职业、健康状况、住所、所在单位性质如何,都应纳入当地城镇低保范围。
第五条 全额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人员包括:(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的居民,或者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但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居民;(二)父母双亡且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孤儿。
第六条 差额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人员包括:(一)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二)在职人员领取最低工资、下岗人员领取基本生活费、离退休人员领取离退休金、遗属领取生活困难补助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三)因所在企业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的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未能足额领到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四)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企业已经停产多年,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五)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第七条 对于收入不易核实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城镇低保待遇:(一)拥有并使用汽车、摩托车、手机、空调、计算机等高档消费品和饲养宠物的;(二)有各种高值收藏、购买股票或其他投资行为的;(三)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借读、择校就读的;(四)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三次拒绝就业介绍或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五)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三次拒绝就业介绍的,从最后一次介绍就业之日起,两个月之后,取消其低保待遇;(六)存款数量无法明确或隐形收入无法核定,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经街道或社区评议委员会表决不应纳入的;(七)购买、兴建超标准住房(一般为当地人均住房面积3倍以上)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八)兴建、购买非生活用房的;(九)在申请和享受低保待遇期间购买高档电器或装饰物的;(十)在申请和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成员配戴金、银贵重首饰或购买名牌服装的;(十一)有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馈赠、礼金支出的;(十二)其他不能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

保定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根据《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农村低保标准
(一)农村低保标准,根据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等情况确定。
(二)农村低保标准由市、县(市)民政局会同财政、农业、统计、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研究拟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价指数的变动情况,对本地农村低保标准作适时调整。
二、关于农村低保范围
(一)享受农村低保的范围
凡具有当地户口的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居民均属保障范围。
1、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的居民;
2、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但这些人均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居民;
3、父母双亡且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孤儿;
4、孤老烈军属等特殊优抚对象困难户;
5、独立立户的无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以及其它特殊生活困难人员。
6、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患重大疾病及意外事故造成贫困,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
7、其他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
第2个回答  2010-11-29
收入低于多少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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