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去哪开具完税凭证?

如题所述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工作管理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0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对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式缴纳车船税并需要开具完税凭证的,保险机构办理人员应告知纳税人在缴纳税款的次月10日后,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持《保单》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持《保单》到任一税务机关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窗口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时,在《保单》上加盖“完税凭证已开具”印章,将《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的第一联(存根)和《保单》复印件留存备查,第二联(收据)交给纳税人作为缴纳车船税的完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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