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资台帐丢失致使工人特殊岗位退休不能经过社保局的审批,是不能成立的;责任追究的是企业有没有依据规定执行的(用人单位对于工人从事特殊岗位时,有没有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原劳动局、现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备案、认可的)。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特殊岗位职工提前退休的规定,不但用人单位需要内部有所台账(工作经历)记载,而且一定要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原劳动局、现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备案、认可的。特殊岗位职工提前退休的依据,不在于用人单位的台账台账(工作经历)记载,而在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原劳动局、现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备案、认可的相应记录(此备案、认可记载,在十多年前就已经输入社保局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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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