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施工安全是我们建筑施工行业的基石,是施工企业各项工作的前提。企业员工应牢牢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纠正各种关系,真正每个人都讲安全,总是讲安全,讲安全,消除一切违法现象,积极促进企业安全生产。2、安全生产是人类生存发展过程中永恒的主题。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整体的关注和重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是实现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障,是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稳定和创造和谐社会的基础。3、在企业的社会生产活动中,特别是建筑工程行业,安全是形象,安全是发展,安全是必要的,安全是利益,广泛接受,更受建筑工程企业的重视。千里之堤有可能因蚁穴而崩溃,参天大树有可能因虫蛀而折腰。企业的安全管理也是这个道理,如果不切实做好各项安全预防工作,安全生产就像空样,结果也可以想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