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执行是什么

如题所述

一、行政处罚的执行是什么
1、行政处罚的执行是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和申请人民法院。行政处罚的执行一般情况下先由违法行为人自觉履行,如果拒不履行义务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自己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二、构成行政处罚的行为要件有哪些
构成行政处罚的行为要件有:
1、必须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已经客观存在;
2、违法行为属于违反行政法规范的性质,行政处罚只能针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
3、实施违法行为的人是具有责任能力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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