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疗救助不是救助具体病情,而是对象。大病医疗救助的对象: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简称城镇“三无人员”);
(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四)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五)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六)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七)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iknow-pic.cdn.bcebos.com/32fa828ba61ea8d30f88f33e990a304e251f5866"target="_blank"title="点击查看大图"class="ikqb_img_alink">/iknow-pic.cdn.bcebos.com/32fa828ba61ea8d30f88f33e990a304e251f5866?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esrc="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32fa828ba61ea8d30f88f33e990a304e251f5866"/>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坚持问题导向,发挥医疗救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的基础性作用,以提升制度可及性、精准性和群众满意度为目标,着力通过加强两项制度衔接,提高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综合保障效益。
一是加强保障对象衔接。要求各地资助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将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二是加强支付政策衔接。一方面,明确大病保险采取“一降一提一扩”倾斜政策,即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扩大合规医药费用报销范围,对困难群众实施精准支付,并要求各地将这些倾斜照顾措施纳入各地的大病保险实施方案予以落实。
另一方面,要求各地全面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逐步将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纳入救助范围。
三是加强经办服务衔接。要求各地遵循“保险在前、救助在后”的结算顺序,区分不同情况规范费用结算工作。同时,积极推进“一站式”即时结算和信息共享,在发挥两项制度衔接互补作用的同时,努力让群众少跑路就能报费用。
四是加强监督管理衔接。要求各地各相关部门加强服务运行监管,做好医疗服务行为的质量监督和规范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baike.baidu.com/item/%E5%A4%A7%E7%97%85%E5%8C%BB%E7%96%97%E6%95%91%E5%8A%A9/4754332#1"target="_blank"title="百度百科--大病医疗救助">百度百科--大病医疗救助
参考资料来源:/politics.people.com.cn/n1/2017/0222/c1001-29098069.html"target="_blank"title="人民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拓宽">人民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拓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