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交车急刹致一女子摔倒身亡,官方作何回应?

如题所述

近日,上海奉贤巴士公司发布通告,称该公司安全管理部也以此事故为教训,重申了驾驶安全规范。重申车辆进站严格控制车速(距站点30米车速不超过15公里/小时);进站时售票员应当提醒乘客待车辆停妥后再站立走动准备下车;严禁高速、超速进站。车辆进站时出控制车速外,提前变好车道,车身拎直靠边等。

1月16日傍晚6时46分,浦东新区上南路华夏西路路口发生一起公交车与出租车碰擦事故。公交车驾驶员采取制动措施后,车内两名乘客摔倒。不幸的是,一名乘客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身亡。

扩展资料

公交车急刹车导致乘客受伤的赔偿

乘客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受损害,受害乘客可以选择以侵权(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或者违约(客运服务合同纠纷)为由请求公交车公司赔偿。

1、违约赔偿

乘客与公交公司之间有城市公交运输合同,《民法典》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公交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造成乘客人身损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乘客可以基于其与公交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向公交车所在的公交公司主张赔偿责任,若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公交公司应对运输过程中乘客的损伤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若因为第三者的过错导致的,公交公司可以在赔偿乘客后对第三者行使追偿权。

以违约为由要求公交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乘客只具有一般过失的情况下,并不考虑减轻公交车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2、侵权赔偿

由于乘客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受损害,受害乘客可以选择以侵权(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为由请求公交公司赔偿。一般情况下,在损害原因及事实没有争议而且乘客无一般过失的情况下,乘客可以选择以公交车公司侵权为由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以侵权为由要求承担责任可以要求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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