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个交易日是什么意思

如题所述

第二个交易日就是第二天,但要第二天是交易日不是休息日的意思,如果碰上了休息日就顺延.
也就是第一个交易日后面的这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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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2-21
  融资融券交易,又称信用交易。 融资融券交易实上包含了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两种。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为融资交易;做融资者必是看涨看多看好后市的人,故融资者被称为多头或多方;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为融券交易;做融券者必是看跌看空看坏后市的人,故融券者被称为空头或空方。
  股市任何一笔交易,必是相同一支股票在此价位上的多方与空方的一次碰头接触。但可能只是普通卖进或卖出的交易,未必是融资者与融券者碰头。
  融券交易最大的风险,是在大盘跳空上涨时发生,如果能及时认赔回补,则只是小亏一点钱。问题是如果成交量还萎缩。此时空方想要回补但是买不到股票,就眼睁睁地看它一天一天上涨,每天赔一支涨停板。这就叫轧空。在大牛市听到一丁点坏消息就放空的人,最容易被轧空。此时证券公司会做两件事,第一,当整户维持担保比例跌破法定比率时,通知空方拿钱来补足总担保。如果空方不予理会或融券追缴不足,就进行第二步,拿空方的保证金去追补股票。如果连证券商也买不到,他会天天挂涨停买进,总会买到的。此时所有的损失,都等到终有一天补到股票时一次总结算。这时候股民别说赔钱,连当初拿出去放空的保证金全部赔光都还不够,还得追缴不足额。如果不缴,此人信用不好,将终身在股市除名。这是赔了夫人又折兵的最佳写照。
  融券还有一个风险就是交易所规定特定的融券交易要强制回补。一般说来强制回补日将届之期,如果股价一路往上涨,融券水位还居高不下,放空者找不到逢低回补时机,被作多者一路往上轧,亏损越来越大,因此,投资人一定要特别留意强制回补日。
  关於融资交易的风险,主要发生在大盘回落或融资标的个股下跌时发生,如果能及时认赔卖出,则只是小亏一点钱。问题就怕成交量萎缩卖不掉。此时多方想要卖出也卖不掉股票。一般说来大盘回档,比较会有个度,因为政府通常会救市;也就是说比较不会像股票多头来时天天涨停锁死。股票无量下跌的情形相对少很多。
  因此,说融券交易风险比融资交易风险大,是有点道理的。
  至於说『要先推出融资交易,再推出融券交易』,确不知版主『推出』二字何指?因为证券交易所要开放信用交易,一定是多空一起开放(查证监会2006年6月30日证监发[2006]69号函令: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不会只先准做融资交易,再准大家做融券交易。如果这样子,如何对得起看空个股或大盘的人。这等於是给了多方机关枪,只给空方一根木棍,这仗就不公平了。
  但是如果您说的是股民的个人操作策略,是否先做融资,再做融券交易?那就看他是先看多后看空,或先看空后看多了。前者当然就是先资后券,后者必定是先券后资。您看当冲交易就是这麼玩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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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於强制回补的规定,似可在上证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察知:
  参考法规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2006-08-21)
  第十六条 投资者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按:融券届6个月者应即还券了结,亦即强制回补)
  第二十条 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会员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按:其中融券的强制平仓即由证券公司迳为断头回补)
  第二十六条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仍未确定恢复交易日或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按:约定了结融券即期约回补)
  第二十七条 标的股票交易被实施特别处理的,本所自该股票被实施特别处理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按: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者,其空方理当立即融券回补)
  第二十八条 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本所自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按: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者,其空方理当立即融券回补)
  第二十九条 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同仍然有效。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按: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者,约定提前了结融券即期约融券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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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法规二.上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06-08-29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五十三条 投资者存在尚未了结的融券交易的,在下列情形下应当按照融券数量对证券公司进行补偿:
  (一) 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的,融券投资者应当向证券公司补偿对应金额的现金红利。
  (二) 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的,融券投资者应当根据双方约定向证券公司补偿对应数量的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予以补偿。
  (三) 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或者证券发行人增发新股以及发行权证、可转债等证券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由证券公司和融券投资者根据双方约定处理
  (按:这一条规定与美国的现行法规类似,即标的证券派股派息时,由空方直接补偿居间的证券公司,空头不必强制回补。这是比较进步的法规,在台湾反而还做不到这一点,台湾是通知空方直接还券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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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法规三.台湾的信用交易法规中,证券商办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业务操作办法 (2007年3月5日修正)第35条
  得为融资融券之有价证券,自发行公司停止过户前五个营业日起,停止融资买进三日,并於停止过户前七个营业日起,停止融券卖出五日;已融券者,应於停止过户第六个营业日前,还券了结。但发行公司因下列原因停止过户者不在此限。(按:应还券了结,即强制空方强制回补之谓)
  一、召开临时股东会。
  二、其原因不影响行使股东权者。
  前项营业日为交易日,但发行公司停止过户开始日订於农历春节前最后交易日后之第二个交割日 (含) 至农历春节后第二个交易日 (含) 时,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停止过户开始日订於农历春节前最后交易日后之第二个交割日时,则最后交易日后之第一个交割日列入营业日计算。
  二、当停止过户开始日订於农历春节假期或农历春节后第一个交易日时,则最后交易日后之二个交割日皆列入营业日计算。
  三、当停止过户开始日订於农历春节后第一个交易日后之例假日与第二个交易日时,则最后交易日后之第一个交割日列入营业日计算。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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