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生育险报销标准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生育医疗费用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符合条件的女职工相关生育费用一般可在医院直接划卡结算。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妊娠和分娩住院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其中,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注:并发症、合并症的范围:妊娠肝内胆汁瘀积症、妊娠期糖尿病、产后大出血、产褥期感染、弥散性血管内凝血(DIC)、妊娠高血压综合征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以及复通手术等,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其中,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手术和住院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保险规定支付。(2)生育津贴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符合条件的女职工划卡结算后,一般第三个月会发放到生育时所在单位账户。(3)一次性营养补助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符合条件的女职工划卡结算后,一般第三个月会发放到女职工本人社保卡的银行账户。自2017年7月1日起,我市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补助费计发标准调整为1563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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