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品禁止买卖的。 根据《军服管理条例》第十条之规定: 禁止买卖、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 禁止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 禁止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
武警警衔,同人民解放军军衔,在警衔前冠以“武警”字样,军士长改称警士长。
1989年,武警部队实行警衔制,武警最高警衔为武警中将。当时武警警衔为:
武警将官:武警中将、武警少将;
武警校官:武警大校、武警上校、武警中校、武警少校;
武警尉官:武警上尉、武警中尉、武警少尉;
武警警士长;
武警专业警士;
武警士:武警上士、武警中士、武警下士;
武警兵:武警上等兵、武警列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