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效合同的范围主要包括:
1、行为人欠缺行为能力的合同;
2、欺诈、胁迫并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3、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而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成为规避法律的行为。需要有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1、有规避的不法目的;
2、有真实的违法交易行为;
3、该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的当事人之所以采用规避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而采取了一系列的规避措施,其目的是为了达到某种不法利益,躲避法律规定的义务,采用表面合法的形式。此种行为必须主观是故意。
有关案例:
某年,股市行情正处在牛市阶段,大批资金涌向股市。这时,甲公司便向向某银行借款,请乙公司作为保证人。
甲公司借款的真实目的是去炒作股票,以期在股市中盈利。甲公司深知借款会审查借款用途,并了解“禁止银行借款非法转入股市、基金等市场”,因此,甲公司在借款合同中借款用途一栏写明“该笔借款用于购买原材料”。银行了解到了甲公司的真实意图,但银行仍同意按借款合同写明的内容向甲公司发放贷款200万元。
后甲公司严重亏损,无法偿还借款,银行遂起诉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经乙公司的律师调查取证发现了上述事实,在庭审中提出甲公司与银行恶意串通,骗取乙公司的担保,该保证合同应属于无效,乙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法院最终采信了乙公司律师的答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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