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工作部门面试考官资格管理暂行细则》
第三条 面试考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 遵纪守法,严守工作秘密;
(三) 具有良好个人修养,公道正派,心理健康;
(四)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 一般应从事人事管理、相关业务管理或人才测评等工作3年以上;
(六) 了解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和相关政策;
(七) 具有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与言语表达能力;
(八) 具备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面试考官应当具备以下业务条件:
具有一定的面试工作经验,参加过系统的面试培训并考试合格,具备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组织开展面试工作;掌握面试技法,对应考人员评价准确;能对改进面试工作提出有益建议。
第五条 根据需要,经国务院人事部门批准,用人部门也可聘请部门内有关领导或部门外有关专家担任特邀考官。特邀考官应当接受必要培训。
第九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人员,可申请面试考官资格。
获得面试考官资格的程序如下:
(一)本人提出取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书面申请,或由所在单位录用管理部门推荐,填报面试考官资格评审表,由所在部门审核;
(二)接受国务院人事部门组织的考官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三)面试考官资格管理委员会对提交的资格评审材料及申请人的面试工作业绩情况进行审议,认定面试考官资格;
(四)经审批合格者,国务院人事部门颁发《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资格证书》。
扩展资料
根据《国务院工作部门面试考官资格管理暂行细则》
第十三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定期组织面试考官资格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公务员制度及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
(二)面试的内容、方法、功能及测评方案设计;
(三)常用的面试技法及评价要领;
(四)面试的组织与实施;
(五)人才测评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技术;
(六)其他相关知识与技能。
培训结束后,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评定, 合格者发给《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培训合格证书》。该证书是认定面试考官资格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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