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乱扔垃圾的处罚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个人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如果个人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投,首次被发现且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第二次及以上被发现且拒不改正的,可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如果个人将有害垃圾与其它生活垃圾混投,视为情节更严重。首次发现且拒不改正、第二次及以上被发现且拒不改正的处罚幅度,分别提高到“50元以上150元以下”“150元以上200元以下”。屡教不改的、乱扔垃圾情节严重的,都可能予以顶格罚款。

法律依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