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控措施

如题所述

一、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案事件的特点
(一)暴力犯罪多发。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与正常人违法犯罪不同,在行为过程中多表现暴躁、偏执和善恶不分,以威胁、放火、打砸等破坏性暴力行为居多,动辄使用凶器伤人、杀人,手段极其残忍,在群众中极易引起恐慌。
(二)侵害目标多样。大多数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侵害行为大多数指向自己身边的人,如父母、兄弟姐妹、周边邻居等;也有一些狂乱型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侵害不特定的目标。
(三)伤害后果严重。精神病人暴力侵害后果以杀人和重伤居多,男性精神病患者造成的伤害程度要大大超过女性精神病患者。
(四)行为难以预判。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的行为是不由其主观意志决定的,正常人很难用理性的眼光和思维方式去了解这一群体,因此对他们的思想和行为缺乏足够的预判。一旦精神病人实施肇事肇祸行为,受害人大多猝不及防,很容易受到暴力伤害。
二、当前万年县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控的现状
万年县现有精神疾病患者78人,其中男性72人,女性6人;一般性精神病56人,暴力型精神病人41人(含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33人)。近年来,万年县公安机关采取多种措施,强化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控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片负责的原则,将管控责任落实到每个民警身上,建立派出所民警、乡镇干部、社区(村委会)工作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家属或监护人共同管控的“四级”管控机制,基本做到了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管控、第一时间处置。但也存在诸多问题:
监护责任不落实。肇事精神病人病情的反复性、康复的长期性、行为的不确定性给其家庭造成经济、精神上的沉重负担,影响家人履行监管责任,导致监护的缺位,继而形成发病、肇事、监护、再发病、再肇事的恶性循环。
有的精神病人监护人年老体弱,无力监护;有的监护人自己也是受害者,惟恐避之不及,不敢监护;有的虽有监护能力,却因为工作忙而不能真正履行监护义务;有的精神病人父母均已去世,没有其他合法监护人,所在单位和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也因方方面面原因不能承担监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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