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二级资质承包范围

如题所述

公路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为,“可承担一级以下公路,单座桥长1000米以下、单跨跨度150米以下的桥梁,长度1000米以下的隧道工程的施工”。
一、企业资信能力
1、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
2、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
3、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均在5000万元以上。
4、企业银行授信额度近三年均在5亿元以上。
二、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
2、技术负责人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及一级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两项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的技术工作或甲级设计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或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工程总承包项目。
3、财务负责人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及注册会计师资格。
4、企业具有注册一级建造师(一级项目经理)50人以上。
5、企业具有本类别相关的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科技进步水平
1、企业具有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水平)及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
2、企业近三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平均达到营业额的0.5%以上。
3、企业具有国家级工法3项以上;近五年具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能够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的专利3项以上,累计有效专利8项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项发明专利。
4、企业近十年获得过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
5、企业已建立内部局域网或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了内部办公、信息发布、数据交换的网络化;已建立并开通了企业外部网站;使用了综合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和人事管理系统、工程设计相关软件,实现了档案管理和设计文档管理。
四、代表工程业绩
近10年承担过下列4项中的3项以上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修建一级以上公路路基100公里以上;
2、累计修建高级路面400万平方米以上;
3、累计修建单座桥长≥500米或单跨跨度≥100米的公路特大桥6座以上;
4、单项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公路工程3个以上。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1亿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5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75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5人,且施工员、安全员、造价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50人。
3、企业工程业绩
近10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3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修建一级以上公路路基100公里以上;
(2)累计修建二级以上等级公路路面(不少于2层且厚度10厘米以上沥青混凝土路面,或22厘米以上水泥混凝土路面)300万平方米以上;
(3)累计修建单座桥长≥500米或单跨跨度≥100米的桥梁6座以上;
(4)累计修建单座隧道长≥1000米的公路隧道2座以上,或单座隧道长≥500米的公路隧道3座以上。
4、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160吨/小时以上沥青混凝土拌和设备3台;
(2)120立方米/小时以上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4台;
(3)300吨/小时以上稳定土拌和设备4台;
(4)摊铺宽度12米以上的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6台;
(5)各型压路机20台(其中沥青混凝土压实设备10台,大型土方振动压实设备10台);
(6)扭矩200千牛_米以上的钻机2台;
(7)80吨以上自行式架桥机2套;
(8)水泥混凝土泵车4台;
(9)隧道掘进设备2台,水泥混凝土喷射泵4台,压浆设备2台。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5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0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安全员、造价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3、企业工程业绩
近10年承担过下列3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修建三级以上公路路基200公里以上;
(2)累计修建四级以上公路路面(厚度5厘米以上沥青混凝土路面或20厘米以上水泥混凝土路面)200万平方米以上;
(3)累计修建单座桥长≥100米或单跨跨度≥40米的桥梁4座以上。
4、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120吨/小时以上沥青混凝土拌和设备2台;
(2)60立方米/小时以上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2台;
(3)300吨/小时以上稳定土拌和设备2台;
(4)摊铺宽度8米以上的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2台;
(5)120千瓦以上平地机3台;
(6)1立方米以上挖掘机3台;
(7)100千瓦以上推土机3台;
(8)各型压路机10台(其中沥青混凝土压实设备4台,大型土方振动压实设备2台);
(9)扭矩200千牛_米以上的钻机1台;
(10)80吨以上自行式架桥机1套;
(11)50吨以上吊车1台;
(12)水泥混凝土泵车2台;
(13)隧道掘进设备1台,水泥混凝土喷射泵2台,压浆设备1台。
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8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且施工员、安全员、造价员等人员齐全。
(4)企业具有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3、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100吨/小时以上沥青混凝土拌和设备1台;
(2)50立方米/小时以上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1台;
(3)摊铺宽度4.5米以上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2台;
(4)8吨以上压路机5台;
(5)1立方米以上挖掘机2台;
(6)120千瓦以上平地机2台;
(7)30吨以上吊车1台;
承包工程范围:
特级企业:
1、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本类别各等级工程施工总承包、设计及开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
2、取得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及开展相应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
3、取得房屋建筑、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及开展相应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
4、特级资质的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级公路及其桥梁,长度3000米以下的隧道工程的施工。
二级企业:可承担一级以下公路,单座桥长1000米以下、单跨跨度150米以下的桥梁,长度1000米以下的隧道工程的施工。
三级企业:可承担二级以下公路,单座桥长500米以下、单跨跨度50米以下的桥梁工程的施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筹集公路建设资金,除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包括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建设专项资金转为的财政拨款外,可以依法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对公路建设进行投资。开发、经营公路的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筹集资金。
依照本法规定出让公路收费权的收入必须用于公路建设。
向企业和个人集资建设公路,必须根据需要与可能,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摊派,并符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公路建设资金还可以采取符合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筹集。
第二十二条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路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单位、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
第二十七条 公路建设使用土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公路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公路建设需要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或者需要在国有荒山、荒地、河滩、滩涂上挖砂、采石、取土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建设依法使用土地和搬迁居民,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依法保护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和防止水土流失的要求。
公路规划中贯彻国防要求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以保证国防交通的需要。
第三十一条 因建设公路影响铁路、水利、电力、邮电设施和其他设施正常使用时,公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因公路建设对有关设施造成损坏的,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二条 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成的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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