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单位工作已9年半了,现在单位调整岗位,我不满意,想辞职,能要求单位赔偿吗?

如题所述

  如果劳动者主动辞职的,用人单位是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
  一、劳动者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只有第1种情况有补偿: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3、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承担。

  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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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2-21
工作9年多了,不管是什么性质的单位,在这个单位、这个行业的积累应该很深厚了,也算得上是元老级人物了。就现在您的状况我做一简单分析,请你参考下。

公司调岗简单讲两种可能:1、你的工作状态不错,工作能力也可以,公司根据需要想把你换到其他岗位上,那里可能是个比较有挑战性的工作,所以对于你来说,你不太想给自己太大的压力,想去给公司沟通说,不愿意调岗,但又不好意思说,所以选择离开;2、你的工作技经过多年的积累,有了较好的基础,但是随着公司的发展,这个岗位上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需要提高岗位能力,但公司观察你的学习力和传帮带新人能力提高不多,或者没有提高的意识,所以选择调整该岗位,但你不想离开已经熟悉的岗位,所以选择反抗性离开。

不知道您属于哪一方面。咱回过头来看另外一个方面,其实,岗位调整不一定是坏事,经常在一个岗位上做工作,人的思路会被限制,眼界也被禁锢住了,如果能换种工作则可以藉此换种心情和思考问题的方法,再去结识一拨新朋友,何尝不是一种收获?生活是多姿多彩的,年轻也好,中年也罢,甚至老年,能够有这样的机会,值得去争取一下,也许这是你又一次人生高峰的序幕。

离开有离开的理由,有失去才有下一站新的获得,但是,不要在你不清醒的状态下做出决定,一定要理性思考之后再决断。如果我们能够在不同的情况下,始终做到正确认识自己的现状,知道自己的目标在哪里,那么走到哪里都会是优秀的人。

珍重。
第2个回答  2010-12-21
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协商不成的,直接到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其支付。
第3个回答  2010-12-21
【变更岗位 劳动合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00号规定:关于用人单位能否变更职工岗位问题。按照《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精神,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0-12-21
如果自己主动辞职,单位是不给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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