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实施与制定不受外部因素的影响这句话是错误的。
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常常给他人带来非自愿的成本或收益,本文称之为经济法的外部性。经济法的外部性,根源于经济法的本位利益——公共利益具有显著的经济性与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等特征。经济法的外部性,一方面使经济活动中的外部性不能得到有效克服;另一面使经济法自身的价值受到了不利影响。
内在化经济法之外部性,须用类似产权界定的方式,明确界定中央与地方的经济立法权、国务院各部门的立法权,完善经济立法程序制度,建立经济立法损害补偿制度;须在完善经济法公共实施制度的同时,完善经济法私人实施制度,建立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的经济法实施机制。
外部性与经济法:
外部性,即“未被市场交易包括在内的额外成本及收益”,“只要一个人或一家厂商实施了某种直接影响他人的行为,而且对此既不用赔偿,也不用得到赔偿的时候,就出现了外部性。”
外部性有正、负之分。正外部性,指无偿给他人带来收益的外部性,养花人为养蜂人提供花源,而养蜂人未给养花人任何报酬,便属于此。负外部性,指未经他人同意施加给他人额外成本的外部性,皮革制造厂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水、废气,污染工厂附近的水源、空气,便是一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