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申请宅基地需要的条件和程序

如题所述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可申请宅基地:
1.因地质灾害搬迁、新村建设等按照统一规划批准使用宅基地的。
2.经村委会同意,确因交通不便、饮水困难等原因申请村内易地搬迁的。
3.国家工程等公益性建设占用原宅基地未进行住房安置的。
4.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村民申请宅基地新建住宅,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村委会审核合格的,经村内民主程序同意后,在村内张榜公示七天。
3.村内公示无异议的,持村委会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向街镇提出申请,填写《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报表》。
4.街镇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合格的出具《农村住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农村宅基地四至范围确认表。
5.填写四邻签字协议书。
6.街镇将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报送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局。
7.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局分别进行现场勘查。
8.经会审合格的,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局分别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住房拆旧建新,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向街镇提交以下材料: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报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3.《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一份,并交验原件。
4.四邻签字协议书。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街镇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报送区规划局。经区规划局现场踏勘、会审,符合规定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每个季度审批一次。未予审批的,街镇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告知未予审批的理由。
申请《房屋所有权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街镇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
3.《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4.《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
5.房屋测绘图纸。
6.村委会出具的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二)街镇审核资料齐全的,报送区房管局。
(三)房管局受理后,将登记申请事项在本村内进行公示,公示期30天。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房管局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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