腻子粉的国家环保标准

如题所述

腻子粉国家标准:JG/T 157-2009《建筑外墙用腻子》、JG/T 298-2010《建筑室内用腻子》、GB 24408-2009《建筑用外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2-2008《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国家的标准,将成品腻子分为:一般型腻子(Y型)和耐水型腻子(N型)。 注:产品检验报告上都有注明是根据哪种型号标准指标进行检验的。
1、一般型腻子(Y型):用于不要求耐水的场所。由双飞粉(即碳酸钙)、淀粉胶、纤维素组成。其中淀粉胶是一种溶于水的胶,遇水融化,不耐水,常州地区施工队普通使用。
2、耐水型腻子(N型):用于要求耐水、高粘结强度的场所。由双飞粉(即碳酸钙)、灰钙粉、水泥、有机胶粉、保水剂等组成。经过耐水性、耐碱性试验,未发现起泡、开裂及脱落,水中48小时浸渍、耐碱24小时无异常。
判定原则:经检验所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管理标准办法》
第十二条 制定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应当反映生态环境质量特征,以生态环境基准研究成果为依据,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生态环境质量需求相适应,科学合理确定生态环境保护目标。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功能分类;
(二)控制项目及限值规定;
(三)监测要求;
(四)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方法;
(五)标准实施与监督等。
第二十八条 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应当配套支持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以及优先控制化学品环境管理、国际履约等生态环境管理及监督执法需求,采用稳定可靠且经过验证的方法,在保证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提高便捷性,易于推广使用。
第三十六条 为规范各类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技术要求,制定生态环境管理技术规范,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核与辐射安全、声与振动、自然生态、应对气候变化等领域的管理技术指南、导则、规程、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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