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听证程序规定

如题所述

《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是一部湖南省政府相关部门于2001年03月19日发布,2001年05月01日正式实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规。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行政听证制度,是行政机关在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行政决策或者行政决定之前,充分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见的制度。行政听证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制度的核心,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听证制度包括行政决策听证和行政执法听证。
1、行政决策听证。主要适用于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听证。公众均可自愿报名参加,并要求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行政机关在听证会举行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材料,以便听证代表充分了解情况、表达意见。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考虑、采纳听证参加人的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意见采纳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2、行政执法听证。主要适用于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听证。行政执法听证的参加人是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在听证中依法陈述、申辩和质证。一旦召开行政执法听证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做出行政执法决定,未经听证会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做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根据。同时,《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规定凡是以不正当手段操纵听证结果的,听证无效,必须重新听证,务求听证结果的公平、公正。
行政听证制度体现的是对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尊重,有利于行政机关改善与公众的关系,促进参与式行政、合作式行政等新型模式的确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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