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不给鉴定结果合理不

如题所述

派出所不给鉴定结果不合理。
如果法医已经出具鉴定意见,但派出所拖着不给当事人,其行为是违法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其上级公安机关纪检部门或者检察院投诉,要求派出所说明理由。派出所应在三日内将鉴定意见通知当事双方,如果一方或者双方不服,可以要求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对于派出所不按规定给受伤人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人的行为,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检察院进行反映,也可以进行行政复议。
公安人员违法办案的具体行为如下:
1、侵犯举报人、控告人、申诉人合法权益,或者泄露、隐匿、毁弃、伪造举报、控告、申诉等有关材料的;
2、违法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人身自由,或者违反办案安全防范规定的。
3、违法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
4、违法采取、变更、解除、撤销强制措施,或者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或者没有法定事由,超过法定办案期限仍未办结案件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警具,或者殴打、体罚虐待、侮辱诉讼参与人的。
6、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
7、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未按规定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不规范的。
8、隐匿、毁弃、伪造证据,违背事实作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9、非法搜查,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及其等息的。
10、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不回避的。
11、未依法依规保障律师行使知情权、会见权、阅卷权、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等执业权利,阻碍律师履行法定职责的。
12、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办案纪律干预办案,或者未经批准私自办案的。
13、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利害关系人、辩护人、代理人,或者接受上述人员提供的宴请、财物、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的。
14、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利害关系人、辩护人、代理人打探案情、通风报信,或者泄露案件秘密的。
15、利用检察权或者借办案之机,通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发案单位、证人等谋取个人利益的。
16、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利用办案之机拉赞助、乱收费、乱罚款,让发案单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报销费用,或者占其房产或交通、通讯工具等物品的。
17、未依法对诉讼活动、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18、其他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四十二条
鉴定人应当按照鉴定规则,运用科学方法进行鉴定。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同时附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多人参加鉴定,鉴定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二百四十三条
对鉴定意见,侦查人员应当进行审查。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百四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申请,以及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对鉴定意见有疑义的,可以将鉴定意见送交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提出意见。必要时,询问鉴定人并制作笔录附卷。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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