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如题所述

一、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国家主权独立,彼此应相互尊重,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之间发展平等互利的国际经济、文化、民事关系的前提。
首先,依据这个原则,任何主权国家都有权通过国内立法或参加国际立法,规定自己的国际私法规范,当然各国也应该遵守国际习惯法的一些基本限制;其次,对外国法的适用必须是有根据的,表现在,或者在内国法里有规定,或者与其他国家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规定,或者根据互惠原则适用外国法已成为一种惯例;再次,当冲突规范指向外国法时,其内容不得损害法院国的主权和公共秩序;最后,主权国家在遵守国际习惯法的一些基本限制的前提下,可以在某些领域对外国人的民事权利作出限制,或对内国公民在外国受到的歧视采取报复措施。
国际私法上的许多冲突规则的确立均直接受到国家主权原则的制约,如物权法律冲突依物之所在地法解决、行为方式依行为地法解决、诉讼程序的法律冲突依据法院地法解决等。
国家主权原则在我国法律中也有体现,如我国宪法规定:“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民法通则》也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平等互利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是国际交往的基本原则,反映在主权国家之间,国家不分大小、强弱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经济关系中相互有利。
平等互利原则要求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时候,应从有利于发展国家间平等互利的经济交往关系出发。
这一原则具体体现在:
首先,在赋予外国人民事权利方面要贯彻平等互利原则,在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时,应以互惠为条件;
其次,各国民商法应有平等适用的机会,在可以适用的情况下平等适用外国法;
再次,承认外国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其合法权益应该与内国国民一样受到保护;
最后,在各国之间的司法协助中,应该根据彼此缔结的国际条约或按照互惠原则代为进行一些司法协助。
三、遵守国际条约和参照国际惯例原则
条约必须信守,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缔约国都有遵守条约的义务,在国际民事交往中也是如此,凡是当是人的所属国之间有共同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当事人的所属国都必须遵守,当事人也必须服从。条约优于国内法,也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凡是国际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应优先适用国际条约。
四、重点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五、维护和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发展的原则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也可以是国家或国际组织;
(2)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
(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外国。它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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